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坚决守牢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全面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格规范乡村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监管,全面提高乡村建设管理质效,加快推进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区、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的建设行为。使用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和市级、县级有关规定管理。其中: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依托土地综合整治、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移民等项目(以下简称依托类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并建设的农民居住项目。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是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村两委办公场所、党群活动中心、文体、教育、医疗、社会福利设施和环卫、供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乡村产业项目是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仓储物流)、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含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医疗、养老,及民宿、市场、餐饮、商务金融等)等经营性建设项目。  


二、加强项目全链条管理  
乡村建设项目应建立项目准入、联合选址、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业态监管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项目实施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全链条各环节问题,履行项目运营业态监管责任。原则上,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营的产业项目由镇政府牵头负责;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由县级发展改革、水务、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类项目)由区(市)县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按照“谁准入、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一般为镇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文广旅、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一)严格执行项目准入  
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依托类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准入意见。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准入意见。乡村产业项目由牵头单位(镇政府为牵头单位时,应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时,应会同镇政府。下同)组织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项目产业准入并联审查,审查通过的,牵头单位出具准入意见(含产业条件),并加强对准入项目业态等内容进行监管,其中,投资额度超过1亿元的乡村产业项目应函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二)开展项目联合选址  
1.乡村建设项目准入通过后,由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镇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供项目选址服务。选址方案经联合审查通过后,镇政府负责就项目选址和必要性向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求意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后,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  

 


2.乡村产业项目的牵头单位应将准入意见、监管承诺书、选址意见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政府批准。  

 


3.乡村建设项目的准入并联审查、联合选址工作可同步开展。邻避设施等容易引发舆情的项目,还应征求项目周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规范项目用地审批   
1.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提出申请,项目须充分考虑内、外道路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用地需求,经镇政府、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增减挂钩建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严格用地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取得林地审批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应依法依规取得自然保护地准入批复。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拆旧复垦的,对应项目拆旧区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政府编制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报区(市)县政府审批。  


2.集成建设条件。项目用地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意见。其中,乡村产业项目同步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产业条件,合作类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公开方式征集项目合作方。符合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开展入市工作。  

 


3.完成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类型、资金来源报县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等部门办理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手续。 

 

 
4.签订履约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是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的组成部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合作方应及时签订多方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事项、监管要求、监管措施、违约整改要求等内容,监管事项主要包括产业条件、配套建设、运营承诺等要求。 

 
(四)强化规划许可管理  
1.开展方案设计。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用地手续和集成建设条件后,应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各区(市)县规委会工作章程报请审议,着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成都市城乡融合发展片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导则》以及乡村建设活动相关规定,重点核实建筑本体与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土地用途与建筑设计的匹配性,避免建设中出现突破批准的用地红线和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并按程序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核发规划许可。经依法依规批复的村规划、落实乡村布局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将已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纳入的城镇详细规划和乡村地区“通则式”管理规定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载明建设单位和项目名称,建设位置、规模及相关附件等内容。各区(市)县可结合各自辖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范围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  

 
(五)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1.办理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照现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标准,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开展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特殊建设工程还应依法依规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乡村建设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其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施工监管环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规划实施监督等工作。乡村建设项目应履行必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应符合相关要求。 

  
(六)完善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并联竣工验收,其中,涉及乡村产业项目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参与并联竣工验收,核实项目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开展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县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完善乡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档案依法依规归档入馆。

   
(七)规范项目产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后,可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乡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八)严格项目业态监管   
1.乡村建设项目建成后,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业态进行常态化监管。其中:  

 
农民集中居住区只能用于安置对应依托类项目的农户,安置后剩余房屋、公建配套设施属于集体资产,按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城镇居民购买。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应确保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乡村产业项目运营主体应当向县级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登记,规范化登记经营范围。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产业运营业态须符合产业准入和履约监管要求。 

 

 
2.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产业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重新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按规定报批。  

 


3.严禁擅自改变产业项目使用功能用于或变相用于居住。 

 

  
三、职责体系  
(一)区(市)县政府职责  
区(市)县政府承担乡村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乡村建设项目难点堵点问题;明确县级部门和镇政府职责分工,落实产业准入、规划建设、业态监管等具体要求;负责建立乡村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巡查检查机制,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联合巡查检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问题并及时纠正或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镇政府职责  
镇政府承担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动态巡查的属地责任。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处置;建立项目“一项一档”,将审批、巡查、问题处置等资料归档管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各类农村土地资源。 

  
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实施意见关于镇政府的规定。  

 


(三)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市)县编制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规划实施监督,统筹保障各类项目用地。指导县级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将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等相关资料,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依法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业项目的准入和监管工作,对耕地“非粮化”、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流转程序和合同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整改。 

 
3.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乡村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项目施工手续、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做好并联竣工验收牵头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4.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县级文旅部门做好文旅产业项目运营业态监管等工作。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县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化登记经营范围,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 

 

 
6.市委网信办按职责建立网络违规营销信息处置机制,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常态化乡村建设项目舆情监测,对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改造等违规网络营销信息进行处置。  

 


7.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公园城市、水务、教育、体育、民政、投促、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应急、人防等市级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并指导县级部门协同施行本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区(市)县政府要建立项目快审、快批机制,积极推动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全程跟踪、限时办结”;完善帮办代办机制、建立帮办代办队伍,通过专业人工帮办代办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让群众办事少跑腿、更省心。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工作实际,细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