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龙府办函〔2025〕10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龙马潭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

 

泸州市龙马潭区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总体部署和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5〕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我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38户(含2024年提前实施部分,实际任务数以审定为准),根据前期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馈情况,现下达石洞街道19户、特兴街道6户、胡市镇10户、双加镇2户、金龙镇1户。本次改造任务须在今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对象

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经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唯一住房存在C、D级安全隐患且农户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家庭。

 

三、改造方式及改造标准

拟改造的局部危险农房(即C级危房)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居住使用功能,禁止单纯将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饰、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

 

拟改造的整栋危险农房(即D级危房)应拆除重建,由属地政府统筹组织,并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后应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功能分区应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建设用地指标以户为单位,新建房屋面积在不负债的前提下,原则上住房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不得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新房建好后原房屋须按规定拆除后方能验收。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一)补助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我区实际,2025年度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按中省补助资金标准执行,即维修加固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户,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不同改造方式按省、市确定的相应补助标准,据实清算。

 

(二)资金拨付。中省补助资金最终以各区县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的农村危房改造数据进行清算。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要规范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和公示公开工作,要加快审批和建设进度,确保绩效评价结果。每户的审批数据均必须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进行,未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的,将无法兑现补助资金;项目经区级部门抽查验收合格后,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改造户账户。

 

五、改造实施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贫困身份证明相关印证材料、原房屋照片(含电子档)等证明材料。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主动上门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二)村(社区)评议及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议定是否救助,并将评议结果在村政务、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镇(街道)审核及公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类别进行再核实、确认,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房屋评定。审查结果在村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部门审批及公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各镇(街道)上报材料后,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抽查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定改造方式及补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属地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日。   

          

(五)建设监管。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建设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公示公开等工作的监督,并做好记录、拍照留存,发现问题及时向镇(街道)纪委报告。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督导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实施改造,承揽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新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加强《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维修加固图集》《泸州市农村自建房建筑、结构构件构造推荐图集》的宣传推广,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等技术要求指导新(改)建农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须设置圈梁、构造柱),进一步提高农村房屋风貌品质和建造质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现场抽查,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抓好质量安全监管。

 

(六)组织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完工后,由房屋产权人

或施工单位联系村(社区)干部等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属地政府接到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并形成《住房安全保障验收报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抽查复验,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户数的30%,总户数低于5户的则全部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按实际完成的农户类别,严格对照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确保目标任务有力有序推进。

 

(二)明确职责,做好政策衔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和自身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将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进行逐户精准对接。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区级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和指导。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及时落实保障措施,根据农村住房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三)加强监管,保证质量安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属地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要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的能力,切实履职,主动作为,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工作;向广大农户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四)规范程序,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整个改造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村(社区)、镇(街道)在评议、审核环节,必须逐户调查核实,了解实际情况,征求村民意见。所有改造对象户都必须经过村(社区)组织集体评议评审。所有评议、审核、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或社区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坚决杜绝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六)及时建档,按时报送信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按照《泸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清单》规范采集信息,如实报送,实时同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户村(社区)档案、镇(街道)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