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细化结算要求

1.结算资料上报。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结算资料具体内容,结算资料上报时间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若施工单位无故拖延上报或者不报,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开展结算审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2.结算资料完整性初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

若结算资料存在缺漏的,应以补充资料函的形式一次性告知施工单位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施工单位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算进度。

施工单位在补充资料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予以配合。

3.结算审核时间。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执行。

审核时间自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起,至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止。

工程结算审核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下表中明确的时间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项目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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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算审核费用。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结算审核能力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追加费不得由施工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5.结算尾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结算尾款。出具无争议部分的结算审核报告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工程结算审核并以此作为拖欠工程结算款的理由。

其他

1.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全面和准确,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

2.合理设置合同条款。

EPC项目要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明确“发包人要求”具体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结算条件和支付条款。工程结算原则上不得重复委托多次审核,确需复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审部门及相关程序

3、所有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签证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签署意见必须明确

 

 

二、规范施工单位结算行为

 

 

(一)严格合同履约。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索赔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审核签证相关资料。

若超期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施工单位应强化项目投资动态管理,对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施工变更等事项,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二)规范结算资料上报。

施工单位应注重结算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初审后,一次性提出缺少内容补正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补充资料函之日起14天内补充完整,最长不得超过28天。

(三)强化结算审核配合。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造价人员,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工作,在结算过程中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及时核对、答疑、补充资料,参加协调会议并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对结算审核过程中收到的补充资料函,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补充完整,最长不得超过28天,保障结算审核高效推进

对于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行政调解、争议评审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

对结算中存在高估冒算情况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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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