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侨建设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现将《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宁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局等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市、区)两级负责招投标监管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采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等入场行为信息;市住建局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和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采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市住建局每半年采集一次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信用信息,并形成信用信息结果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信用信息结果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县(市、区)两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负面行为清单由市住建局牵头公布,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信息采集报送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对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采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采集单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回复异议人。公示期无异议的信用信息公示期届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条 生效后的信息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由市住建局根据通报的负面清单行为发生的次数相应扣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信用信息采集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直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信息采集单位应将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文件执行后,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对文件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