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设计管理部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含修改或补充之图纸)在
完成实施后,其工作数量、工艺、材料将被覆盖(结构构件
除外),无法再进行现场验证的。
1.2 工程变更指令未具体说明部位、尺寸、工艺、材料、无实施
详图,完成实施后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或由承建商用图示形式
表达指令内容的。
1.3 工程变更指令以口头形式发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
式加以确认,而指令已经完成实施的。
1.4 项目部发出的工程管理指令,引起承建商改变施工顺序、缩
短工期、增加周转材料、使用合同文件规定之外的工艺、导
致承建商工期延长增加材料设备租赁费用的。
1.5 项目部和设计管理部批复承建商建议,加重承建商责任和增
加承建商费用支出,而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又不属于合同文件
规定之列的。
1.6 承建商之间发生相互索赔,需要经过我方协调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