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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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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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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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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设计的基本质量要求
1、 建筑物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 各项建筑设施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 建筑室内环境应符合人体健康和节能要求
4、 各类建筑使用不影响公众利益和周围环境
二、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1、保障建筑使用安全和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2、 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3、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专门要求: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