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
本节包括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内容。
本节所称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屋面板板底(坡屋面算至外墙与屋面板板底)的高度。突出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1)檐口高度在3.6m以内的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2)同一建筑物檐口高度不同时应分别计算。
(3)20m以上垂直运输机械除混合结构及影剧院、体育馆外其余均以现浇框架外砌围护结构编制。若建筑物结构不同时按下表乘以相应系数。
(4)同一檐高建筑物有多种结构时,应按不同结构分别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5)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厂房按预制排架类型计算。
(6)轻钢结构中有高度大于3.6m的砌体、钢筋混凝土、抹灰及门窗安装等内容时,其垂直运输机械按各自工程量,分别套用本节中轻钢结构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的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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