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一般规定
1.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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