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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