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对《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发生在《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仍按原《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闽建安〔2024〕4号)有关规定将其移出名单。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传真:0591-87615604,电子邮箱:fjfwpcb@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4日 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各设区市(含平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一)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和极端恶劣天气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 (四)日常与定期的排查、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五)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备品、备件清单,主要易损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及生产厂家; (七)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联系方式; (八)设计单位的联系方式; (九)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建筑物业主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没有建筑物管理人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建筑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第十条 (一)按照《说明书》和有关规定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要求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维修; (五)保障用于日常维护、排查、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六)建立幕墙档案,包括幕墙基本信息及其《说明书》,和相关维护、排查、检修及安全性鉴定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安全检查排查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及时制止危及建筑幕墙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定期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等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等极端天气,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正确进行幕墙室内外表面清洗,确保清洁工具和清洗剂不会划伤或腐蚀既有建筑幕墙材料,清洁用水不得流入幕墙隐蔽部位。清洗时应提供清洁工具和清洗剂安全清洁使用说明并保存清洗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内容应符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规程》(T/CECS990)等有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四)遭受强风袭击、地震、雷击、爆炸、火灾等灾害或者突发事故的。 沿海台风多发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鼓励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或提供技术指导。 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房屋综合系统”的“建筑幕墙”模块登记。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九条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四)建筑幕墙设计工作年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的; (五)国家或福建省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 (六)建筑幕墙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说明书》载明的鉴定时限进行安全性鉴定。未载明鉴定时限的,原则上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要求。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