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试验室核验和年检资料;

2、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骨料试验报告及统计资料;

4、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复检报告;

5、配合比设计计算书、试验报告、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6、施工配合比通知单、调整记录;

7、混凝土拌和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和碱含量计算书或评估报告;

8、计量设备检定与自校报告、计量记录;

9、发货单;

10、出厂合格证;

11、混凝土工作性能、强度、耐久性能等检验报告;

12、其他资料。

 

施工单位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开盘鉴定记录;

2、交货检验记录;

3、原材料抽检报告;

4、混凝土强度、耐久性能等检验报告;

5、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

6、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