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⑵ 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⑶ 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⑷ 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