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编制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起重机械用吊耳》 GB/T 18849 《吊耳技术条件》 JB/ZQ 501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6 第四条 技术部门职责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门职责 第六条 制作车间/班组职责 第七条 安全与质检部门职责 第八条 使用班组职责 第九条 材料选用 钢材:自制吊耳必须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如Q235B、Q355B(原Q345B)及以上材质。严禁使用沸腾钢、质量证明文件不全的钢材或废旧钢材(如废旧履带板、废旧钢梁等)改制吊耳。 材质复验:对于用于重要构件或承受动载荷的吊耳,应对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进行复验。 焊材:焊接材料应与母材相匹配,并具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 第十条 制作工艺 下料:应采用数控切割、半自动切割或机加工方法下料。对于板厚较大或受力复杂的吊耳,宜采用锻造毛坯加工。切割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夹渣、分层等缺陷,切割产生的熔渣和毛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使用手工气割随意开挖吊耳孔。 孔径与板厚:吊耳孔的加工应保证其圆度,孔径公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吊耳板厚应根据计算确定,严禁凭经验随意估测。 坡口加工:当吊耳与母材连接焊缝要求熔透时,必须按工艺要求开设坡口,坡口形式及尺寸应符合《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的规定。 边缘加工:吊耳受力方向的开孔两侧及板边应打磨光滑,避免尖锐棱角产生应力集中。必要时应对吊耳孔进行精加工,表面粗糙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焊接要求 焊工资质:承担吊耳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合格证,并在其认可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 焊接环境:焊接环境应符合规范要求,当风速过大、湿度较高或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搭设防护棚、预热等)方可施焊。 焊接过程: 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随意引弧,焊接前应将坡口及两侧20mm范围内的油污、锈蚀清理干净,露出金属光泽。 焊缝成型应良好,过渡平滑,不得有咬边、气孔、夹渣、未熔合、裂纹等缺陷。 对于重要吊耳或设计有要求的吊耳,应严格控制焊接线能量,防止热影响区脆化。 焊后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飞溅物。 第十二条 验收流程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外观检查:目测或使用放大镜(5-10倍)检查吊耳表面及焊缝区是否存在裂纹、严重锈蚀、机械损伤及电弧擦伤。 几何尺寸检验:使用卡尺、卷尺、焊缝检验尺等工具测量吊耳的厚度、孔径、孔的位置度、焊缝高度及外形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硬度检验:对有热处理要求的吊耳,应进行硬度检验,确保其力学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无损检测: 对于设计载荷超过10吨的吊耳,或用于吊装重要构件的吊耳,必须对吊耳根部焊缝进行磁粉探伤(MT)或超声波探伤(UT)检测。 检测比例为100%,检测结果应符合《焊缝无损检测磁粉检测》JB/T 4730.4或《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GB/T 11345的Ⅰ级或Ⅱ级合格标准。 对于吊耳板本身存在分层缺陷怀疑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十四条 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前确认 确认吊耳无变形、无裂纹、焊缝无异常。 确认钢丝绳或卸扣的规格与吊耳孔径相匹配,严禁在吊耳孔内塞填物件以改变受力直径。 确认吊耳周围母材无因焊接而产生的过大变形或裂纹。 第十六条 使用规定 严禁超载:吊耳的实际使用载荷必须小于或等于其额定载荷。 受力方向: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受力方向使用。对于平板式吊耳,严禁侧向受力;对于需要承受多向拉力的工况,应选用专用旋转吊耳或按振华重工等企业提出的“三向吊耳安装法”进行定位安装,以确保吊耳与结构腹板、隔板的精确对位,避免偏心受力。 角度限制:使用吊耳时,钢丝绳的夹角不应大于设计规定的角度(通常不超过60°),角度过大将成倍增加吊耳的横向分力,导致吊耳根部焊缝撕裂。 临时吊耳处理:用于构件吊装就位的临时吊耳,在完成吊装任务后,原则上应予割除。割除时不得损伤母材,割除后必须对母材表面进行打磨平整,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报废标准 严重变形:吊耳孔变形、耳板扭曲或开口度增大超过原尺寸3%时。 裂纹:吊耳任何部位(包括焊缝、热影响区及母材)发现宏观裂纹。 磨损超限:吊耳孔内壁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或磨损量大于2mm(取较小值)。 腐蚀减薄:吊耳板因腐蚀导致厚度减薄超过原设计厚度的10%。 焊缝开裂:吊耳根部焊缝存在裂纹或部分开裂。 过热:吊耳曾经历过高温度作用(如火灾、气割烘烤),导致材料金相组织改变、强度下降。 第二十条本规定若与国家颁布的新标准或规范相抵触,应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吊耳失效、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自制吊耳的管理,确保吊耳的制作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因吊耳失效引发起重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明确了自制吊耳从设计选材、加工制作、验收检验、使用维护到报废处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工程中,用于构件翻身、吊装、转运等环节的自制焊接式吊耳(包括平板式吊耳、管轴式吊耳及新型组合式吊耳)的制作与使用管理。对于购置的成型标准吊耳,应遵循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本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技术部门负责根据构件的重量、重心、外形尺寸及吊装工况进行吊耳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吊耳的结构形式、材料选型、具体尺寸、焊缝型式及承载力的计算书。设计方案需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制作。
负责按照技术部门提出的材料计划,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钢材及焊接材料。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严格按照技术部门下发的吊耳加工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下料、组对和焊接。对制作过程中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确保焊缝外观质量和尺寸精度。
质检部门负责对制作完成的吊耳进行最终验收,包括几何尺寸复核、焊缝无损检测等。安全部门负责对吊耳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并建立吊耳使用台账。
在使用前对吊耳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裂纹、明显变形后方可使用。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规定的载荷和吊装角度进行作业,严禁超载。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吊耳制作完成后,必须由质检部门组织验收,填写《吊耳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移交使用。
验收合格的吊耳,应在明显位置使用钢印或标签标明以下信息:额定载荷、检验编号、检验日期。严禁在吊耳受力截面上打钢印。第五章 使用管理
吊装作业前,起重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对吊耳进行确认:
第六章 检查与报废标准
使用单位应建立吊耳日常检查制度。在每次吊装前进行目视检查,每月由专职人员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对于重复使用的吊耳(如胎具上的固定吊耳),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宏观检查、壁厚测量、主要受力焊缝的无损探伤(MT或UT)。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吊耳,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