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术语
1.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3. 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4. 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性墙体
5.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说明:1.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 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二. 民用建筑
1.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3.5.3、4.2.1、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 开口部位的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连通开口时,其防火分区应上下叠加计算,叠加后建筑面积大于5.3.1表的,应划分防火分区。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楼、普通办公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防烟楼梯间: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封闭楼梯间: 
     1.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医疗、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
     4.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5.  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