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测点位、指标遗漏或不符合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要求。 问题描述 1(监测点位遗漏):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是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但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缺少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点位信息。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对进出口废水都有自行监测要求,但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进水口点位及指标。 问题描述 2(不符合总则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明确排污单位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噪声点位。 问题描述 3(监测指标遗漏):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经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 986-2018 )要求,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悬浮物、大肠菌群等指标。经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水监测项目缺少石油类、苯、二甲苯、 甲苯、 乙苯等指标。 2. 频次不符合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要求。 问题描述 4( 频次错误类型一):安徽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4362-2023 )要求,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企业应安装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仅开展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问题描述 5(频次错误类型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明确排污单位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某家居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噪声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不满足技术指南要求。 3. 执行标准及其限值遗漏或者不完整、不正确。 问题描述 6( 限值错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实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以及自行监测方案中的限值未按照最新标准规定及时更新。 问题描述 7( 限值缺失):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其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废水中 COD 、氨氮、总磷、总氮和废气中硫化氢、氨等执行排放标准。 4. 缺少监测分析方法,或监测分析方法选择错误。 问题描述 8(方法已废止):某陶瓷制造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有组织颗粒物手工测定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实际颗粒物浓度低于20 mg/m3,属于低浓度区间,该标准中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已被《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替代;其废水pH值的手工测定方法为《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1986),该方法相关内容已被《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替代。某制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环境空气监测恶臭监测方法选用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该标准中低浓度恶臭监测内容已被《环境空气和废气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替代。 问题描述 9(方法缺失、表述不准确):某制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甲醇、丙酮、吡啶、正丁醇、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的检测方法仅写了为离子色谱法,未写对应的标准。首先,除吡啶外其他物质不适用离子色谱法,甲醇、正丁醇、乙酸乙酯适用于气相色谱法,丙酮、三氯甲烷、二氯甲烷适用于气相色谱法或气质联用法;其次,对应正确的检测方法应写明相应的标准,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3-1999)或《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环境空气和废气 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219-2021 )等方法。 问题描述 10(方法选择错误):某陶瓷制造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测定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该方法不适用于无组织废气监测,应采用的方法为《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某热电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组织氨气监测方法为《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69-1993 ),该方法不适用于无组织排放,应选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 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 5. 缺少质控措施,或质控措施过于简单。 问题描述 11(缺少质控):帮扶中发现,80%以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质控措施,或者质控措施就是简单的一句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 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第二部分 自行监测的开展 1.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 问题描述 12(排放口或监测点无信息标志牌或信息标志牌存在错误):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口无信息标志牌。 问题描述 13(监测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某电工有限公司监测平台尺寸较小,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规范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 1m 要求。所有排放口均不具备能够安全到达的监测梯架,拉丝车间和双零车间为直爬梯,其余为临时梯架,存在安全隐患。某化工公司人工扶梯和采样平台不符合 HJ75-2017 要求;人工扶梯宽度为60cm,不满足规范要求的 90cm;采样平台没有独立手工仪器取电电源;有钢构框架,不方便皮托管等的定期拆卸维护保养。 问题描述 14(监测断面不符合要求):某日化公司洗衣粉尾气排口采样口位置不满足技术规范中“前四后二”要求。液洗喷淋塔排放口手工采样孔设置不满足技术规范中“前六后三”要求,同时未设置可供正常采样的平台。 问题描述 15(监测孔开设不符合要求):某陶瓷有限公司监测断面烟囱内径 5m,平台上建有两个手工监测孔,均位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流速的连续监测系统(CMS)监测断面的上游,手工监测孔的位置与数量不满足 HJ 75-2017 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397-2007)规范要求。 2.实际监测与排污许可证及监测方案要求不一致。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检测方法等不一致。 问题描述 16(监测项目未按方案开展):某陶瓷制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降雨期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每日开展雨水监测,实际未严格执行。同时,其废水总排口还缺少石油类、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的监测。 问题描述 17(监测频次未按方案开展):某发电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汞及其化合物只测了 3 次,不符合其自行监测方案中规定的 6 次要求。 问题描述 18(实际监测方法与方案不一致):某建材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铅、镉、镍的检测方法与其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不一致。 3.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时存在的问题。 问题描述 19(采样及监测过程存在不规范):某铅蓄电池制造公司手工监测为企业自行开展,对其实验室现场检查发现,各项目分析在同一实验室,未有效隔离,天平缺少有效减震措施;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准未确认;悬浮物缺少恒重记录,铅(Pb)缺少样品唯一性编号,缺少部分质控措施。 4.在线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或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 问题描述 20(通过通N2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水泥有限公司2024 年8 月23 日3 号线水泥窑尾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因故障停运,只投入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系统(SNCR)进行脱硝,导致4-8时期间NOx浓度出现数据多次超标后,运维人员于8:10左右到达站房查看超标数据后开始“运维”,并将正对工控机的视频调整至其他方向(全景视频无法查看历史记录,其他点位全景视频均可查)。经现场询问和同步查看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发现,企业在09:02-09:09出口NOX浓度出现超标后(110mg/m³),运维人员于9:11-10:21对分析仪通N2,期间在线监测氧气和氮氧化物数据均显示为零,同时企业将氨水流量从开始的2m³/h降至1.5m³/h,直到10:48 运维结束后,恢复至1.9m³/h,但NOX浓度未再出现超标问题。历史数据显示,运维人员经常在污染物浓度超标后长时间对分析仪通N2,现场将该问题移交属地管理部门继续深入调查取证。 问题描述 21(通过稀释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问题描述 22(通过修改仪器系数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期间,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 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 1.533 修改为非正常值 1.2 或 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 78%或 65%, 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问题描述 23(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煤化有限公司焦炉热备烟囱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未上传国发平台,工控机内装有远程控制软件。该软件运行日志显示2024 年以来存在多次操作日志;分析仪器监测数据通过工控机向数采仪转发数据,监测数据未与国发平台联网,工控机内安装有数据库操作软件,存在对数据进行操作的软件基础。 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问题描述 24(采样杆积尘堵塞严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35t 锅炉烟气排放 口(DA021 )的颗粒物监测使用了 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组现场对颗粒物排放浓度开展手工监测,检测结果为12mg/m³, 同时段在线数据为 3mg/m³,绝对误差 9m³,超过 HJ 75-2017 中颗粒物 10mg/m³ <排放浓度≤20mg/m³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³ 的要求。进一步检查发现,运维人员一直未对颗粒物采样杆进行清理,采样杆积尘堵塞严重,影响颗粒物采样,导致颗粒物数据失真,涉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问题描述 25(探头无法兰固定,无法密闭,存在稀释采样气体风险):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气态污染物探头、湿度仪、粉尘仪探头均直接通过套管插入烟囱,无法兰固定,容易进入空气造成稀释,同时无法避免人为拔出探头稀释风险。某医疗用品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伴热采样管与采样头虚接,现场查看历史数据发现颗粒物折算浓度长期稳定在8mg/m³ 左右,现场对采样管与采样头连接处进行紧固后,颗粒浓度出现明显波动,涉嫌人为干扰颗粒物数据测量。 问题描述 26( 湿度仪故障,长时间未维修):核查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1 月14 日湿度长期稳定在 1%左右,1 月 15 日恢复正常( 10%左右),工作组现场开展手工监测,湿度测量值在 10%左右。现场询问运维人员,运维人员解释已经发现湿度仪故障,长时间未维修,且未采取手工监测等补救措施,湿度数据长期失真将导致污染物浓度失真,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问题描述 27(采用软件算法,伪造等速跟踪功能):某水泥有限公司配置了一台粉尘仪,该粉尘仪采用软件算法,伪造等速跟踪功能,在采样风机停电或拔下采样风机气管的情况下,粉尘仪仍保持等速跟踪采样,并输出 7mg/m³ 的粉尘浓度,颗粒物数据失真,涉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 问题描述 28( 日常运维未开展全系统校准):某钢铁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日常未对二氧化氮进行全系统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不符合 HJ 75-2017 规范中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的要求。 问题描述 29(未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校准、校验):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HJ 75-2017 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校准、校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3月4 日至6月15 日校验超90天,颗粒物CEMS、流速CMS、温度CMS、湿度CMS监测3组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监测6 组数据,不满足HJ 75-2017规范颗粒物 CEMS 、流速 CMS 、温度 CMS 、湿度 CMS 至少 5 组数据,气态污染物 CEMS 至少9 组数据的要求。 调试验收报告(记录)涉嫌造假或调试验收不规范。 问题描述 30(调试验收报告涉嫌造假):由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氮肥厂锅炉排口72 小时调试报告中,颗粒物采样时间间隔仅为2 分钟,无法完成滤筒更换和湿度测定,不符合逻辑,排污企业无法提供视频及手工监测原始记录凭条,涉嫌监测数据造假;另外,颗粒物浓度计算错误,(以2024年3月11日第一次监测为例)2.1g÷1008L=2083mg/m³,远大于表中计算结果1.3mg/m³,涉嫌调试报告造假。 问题描述 31(调试验收不规范):某股份有限公司 72 小时调试报告缺项,只对颗粒物、一氧化氮、氧含量零点和量程漂移进行调试,缺少准确度、速度场系数、颗粒物相关系数、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等检测项目。 站房建设、管路铺设等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 32(无独立站房或站房面积不足):对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检查发现其缺少独立的车间排口监测站房。对某铝加工企业检查发现其监测站房面积不足,不符合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5m³ ;根据 HJ 75-2017 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站房设单台机柜时面积至少为 2.5×2.5m³,每增加一台机柜至少增加 3m³】。 问题描述 33(未配置标气或标气配备不足):某铜业有限公司二制酸脱硫为双氧水氧化法,但 CEMS 于 8 月 10 日才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站房没有配置 NO2 标气,安装转换器后没有进行氮氧化物转换效率测试。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站房内仅配置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及氧含量的高浓度标气,不满足 HJ 75-2017规范要求配备高中低浓度三种标气。 问题描述 34(采样管路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皮托管安装法兰向上倾斜,导致法兰和皮托管连接管路中积水严重。运维不规范,没有定期拆卸检查并清洁皮托管(HJ 75-2017 规定每 6 个月至少1 次全面拆卸检查),导致其污堵严重,严重影响烟气流速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题描述 35( 空调无来电自启、缺少温湿度计等设置):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站房空调无来电自启功能,无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功率不足 8kW;排气扇被堵;窗户没有防盗功能,不符合 HJ 75-2017 标准要求。对某羽绒加工企业检查发现,其监测站房内未配备温湿度计。 在线监测设备存在数据安全漏洞。 问题描述 36(工控机上组态软件权限开放、存在监测数据恒值):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排口安装有一套全参数分析仪,该分析仪连接的工控机上组态软件未设置三级管理密码,可随意进入和修改函数,且不保存修改记录;某化工有限公司1#机组5月9 日5:33企业启炉,期间,NOX上升至150mg/m³后数小时保持恒值。2号机组2月21日5时、3月25日4时启炉,期间NOX上升至150mg/m³后同样保持数小时恒值,检查CEMS、工控机与数采仪之间传输方式,发现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使用模拟信号传输,量程为150mg/m³,导致NOX由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最大数值为150mg/m³,达到最大值后保持恒值,上传平台数据失真。 问题描述 37(分析仪内部校准系数、参数因子斜率和截距等可以随意修改):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排口安装了一套全参数分析仪,该分析仪性能开放,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所有参数因子设置斜率、截距;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分析仪,存在校准系数设置功能,设有双重系数,可以通过含氧量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校准系数,如含氧量 3%-18%时用系数0.1,含氧量<3%或> 18%时用系数 1,通过输入高级密码进入分析仪,即可实现通标气校准时使用正常系数,但实际测量时使用造假系数,如此无法通过标气测试发现设备异常。 比对监测开展不规范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问题描述 38(比对监测不规范):查看某电工有限公司比对监测报告发现,现场色谱仪分析周期为3 分钟,比对报告中每组样品测量时间均为5 分钟,采集样品不具备代表性(一般应为2 ~3 倍分析周期);每两组样品之间时间连续,不符合采样流程。查看某建材有限公司比对监测报告及监测原始记录发现,采用《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测量二氧化硫,未同步测量一氧化碳,不符合HJ 57-2017“8.5.1”要求,涉嫌出具不实二氧化硫监测数据。 问题描述 39(比对监测涉嫌弄虚作假):经查阅某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及对应的“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发现,2024 年7月12 日至7月14 日,每日对氯化氢、二氧化硫污染物及烟气参数同步采样检测9 组,每组采样时间20 分钟,而氯化氢、二氧化硫烟气参数除2024 年7 月12 日第6 组至第9 组有相应的原始数据(机打小票),其余23 组烟气参数均无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对应的2024 年7月13 日采样原始记录“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采样原始记录表”中的第1 组和第3 组“CO浓度”数据存在人为涂改痕迹,涂改后的数据与对应的原始数据(机打小票)显示的数据不一致,且检测报告中2024 年7月13 日检测结果载明的一氧化碳第5、6、7、9组检测结果与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及原始数据不一致。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5.委托手工监测存在的问题。 采样及监测过程存在不规范情况。 问题描述 40(采样点采样人员人数不合理):某化工企业2025 年 3 月 27 日某一排放口监控视频显示,现场监测时只有 1名采样人员,不符合现场不得少于两名采样人员的要求。 问题描述 41(采样个数、频次、方法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公司2023年5月至2023 年7月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焙烧废气排气筒排放的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期间仅对低浓度颗粒物采集一个样品,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公司2024 年5月9 日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 年4月自行监测报告中,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采样频次均为3次,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要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及氟化物均采用恒流采样方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等速采样法。 问题描述 42(采样监测时长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玻璃公司委托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只有 1min ,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要求。 问题描述 43(采样仪器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使用ZR-3922 型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采集臭气,该仪器不符合 HJ 905-2017 要求。 问题描述 44(样品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分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臭气采样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5 日,配气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7 日,超过了 24 小时时效,不符合 HJ 1262-2022要求。 问题描述 45(样品采集、保存、运输过程不规范):查询某材料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发现,样品为企业人员采集并通过快递方式送至实验室。经询问,企业负责采样的人员对废水采样方法、采样瓶清洗方法、样品保存运输等均不了解,送至实验室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 问题描述 46(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某煤化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颗粒物称重记录不规范,只有平均结果值,缺少称量的环境条件和质控判定。某发电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提供的原始记录中颗粒物称量记录缺少前重称量时间,无法溯源;缺少第一次与第二次的称量时间,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恒重称量要求。某汽车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原始打印小票上签名不符合要求,存在随意更换风险;原始记录表格多出空格,存在后期填写风险。 问题描述 47(原始监测数据誊抄、计算错误):某检测公司在对某新型环保材料厂隧道窑焙烧烟气排放 口(DA002 )进行2023 年第二季度废气比对检测时, 因对原始数据誊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检测报告多处数据存在错误,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问题描述 48(质控信息缺失或不完整):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前后未测定零气和量程标气,不符合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不实监测数据。 问题描述 49(被委托单位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并核对该公司资质能力项目发现,报告中的在线监测数据不在该公司能力范围内,属于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行为。 问题描述 50(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2022 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检测公司2022 年3月21 日对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 年第一季度废气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监测日期为2022 年3月3 日、第一组监测时间为00:50-01:34、第二组比对时间为01:35-02:19、第三组对比时间为02:20-03:04。执法人员通过调取2022年3月3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上述时间段该检测公司人员进入采样检测平台进行采样监测。 问题描述 51(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样品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样品未经分析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与样品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描述 52(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采样部内有两台电脑和两台票据打印机,一台电脑内存有名称为“烟尘”的Excel 表格,使用连接的票据打印机打印该表格, 能生成纸质版烟尘原始采样记录单,该名称为“烟尘”的 Excel 表格内容可以编辑修改。另外该公司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实验分析室实验员利用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的浓度范围值,直接在图谱修改峰值对应标注的数据。 问题描述 53(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B20051504008 、 B20051504001 、 B20051504001px和B20051504009样品的阿特拉津项目采样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原始记录中分析时间为2020 年5月19 日。上述编号样品对应的阿特拉津项目的液相色谱电子图谱显示的采集时间为2020年4月2日。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记录不一致。 问题描述 54(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2023 年某监测报告检查发现,噪声原始记录中多个噪声数据与打印小票中相应时段数据不一致,噪声打印小票显示昼间结果的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却出现在2023年3月28 日的原始记录中,涉嫌用1 年前的打印小票伪造原始记录。某检测公司在2024 年9 月25日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监测活动中,在监测人员未参加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采取事后补签的方式,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签字。 问题描述 55(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对某检测公司原始记录检查发现,2022 年 11 月 2 日,该公司未在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开展现场水质检测,通过实验室生成水质原始数据,并出具了编号为 GST20221009-005 的检测报告;2022 年 11 月 2 日,未在某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开展污泥检测,通过其它样品代替生成污泥原始数据,并出具了编号为 GST20221009-006 的检测报告。 问题描述 56(擅自修改数据的):对某检测公司检查发现, 2023 年 2 月 7 日,该公司市场经理授意更改污泥含水率的原始记录,伪造监测数据, 出具了监测报告。 问题描述 57(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2024 年 8 月 7 日,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执法检查线索,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某医院开展废水 COD 自动检测分析仪 2024 年 6 月份比对监测时,通过操作仪器取消超过误差范围的检测数据生成上传,且未将该超过误差范围的检测数据记入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 问题描述 58(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2023 年 3 月 24 日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某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废气排放 口 DA001 比对检测报告,未按原始检测数据记录烟气湿度、流速、温度、含氧量比对结果,且原始记录中烟气湿度比对不合格,存在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取舍并出具监测报告,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的情形。 6.排污单位未按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问题描述 59(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满足五年要求):某煤化公司接受检查时间为2025 年,只能提供 2023 年 12 月 25 日之后的手工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数据,不满足排污单位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五年的要求。 问题描述 60(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某玻璃制造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均未保存监测原始记录,接受检查时临时通知委托的某环境检测公司提供。 第三部分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1. 未按要求公开不监测原因。 问题描述 61(未公开不监测原因):对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帮扶时发现,其 2023 年 12 月因设备升级停产至检查时,期间未开展自行监测,但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不监测原因。 2. 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 问题描述 62(公开不及时):对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发现,2024 年一季度数据于 2024 年 9 月 11日才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填报公开,公开不及时。 问题描述 63(未公开监测结果):对某建材公司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发现,截至2024 年 9 月 26 日,2024 年上半年有组织废气监测信息未公开;2024 年第一季度开展了无组织废气监测,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检查时仍未公开;2024 年每季度噪声监测信息未公开。 3. 信息公开存在不规范情形。 问题描述 64(信息公开的点位、数据与实际点位、数据不匹配):某发电公司信息公开监测点位名称不规范,为英文显示;信息公开时间与实际监测时间不一致,无法一一对应。 问题描述 65(公开信息填报错误或不规范):某玻璃制造企业信息公开颗粒物实测值填写为 28.5mg/m³ ,折算值填写为1.08mg/m³,折算后浓度值填写错误。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检出项目监测数据填写不规范,直接填 0,未按要求填写 “<检出限”,有组织污染源监测数据未按均值填报。 问题描述 66(监测了多个点位但仅公开一个点位数据):对某电力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检查发现,截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企业有组织废气仅公开了 1 个排口的监测信息,其余 7 个排口未公开监测信息。 问题描述 67(挑选数据公开):某水泥公司在某排口总有机碳的监测结果里挑选 3 个数据中的最小值公开,其他2 个数据及3 个数据的均值均超标;在某号破碎机的监测数据中挑选 1 个浓度进行公开。 4. 存在虚假公开监测信息情形。 问题描述 68(未开展监测却公开了监测结果):对某玻璃制造企业检查时发现,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了2024 年 12 月 20 日的 DA001 玻璃熔窑排放口臭气浓度和氨的监测结果,但检查时该企业和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不能提供相应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