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7 条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编制并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
实施计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实施计划;
第二部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第三部分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编写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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