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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法典立法进程中,以下几个关键理念问题需重点关注,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实用性。
一、绿色立法原则
精简法条:在生态环境立法的法条及相关文本制定时,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内容,对于可写可不写的条款,不应纳入法典;对部分表述较长的内容可以用简称,确保立法内容简洁高效。过多的文字负担,在今后的法典宣传、运用环节都将造成不少的污染。文本重复暂且不说,喊口号没实质内容的条款,能否删减一些。比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能否用简称为“ 生产经营者”;比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能否简称为“环评”。
概念清晰与逻辑自洽:立法工作中,法律概念需明确界定,表述要逻辑严密,防止法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引发争议和分歧,从而增加政府行政管理和司法成本。比如,什么是污染物,什么是排放污染物,什么建设项目?比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夜间施工证明到底是找住建部门开还是环保部门开,能否写得清晰一点。该法条的举棋不定,基层估计为此开了一万次会。立法应该少折腾老百姓,少折腾基层政府。
二、适度管理原则
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管理制度和手段并非越多越严越好。需充分考虑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以及社会负担问题,平衡环境治理目标与社会治理成本,避免过度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
比如,目前法条中的很多台账制度,能否再进一步删减;15年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在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到现在法典中还在推进该制度,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比如,近些年加强了排污许可制度,那么在是否需要环评制度做精简,能否两套制度合一。现存所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都应被重新被审视!
三、立法为民、限制权力扩张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生态环境立法应秉持立法为民理念。一方面,法条书写要考虑普通民众的理解能力,避免过于专业化,确保老百姓能够看懂;另一方面,立法过程要切实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充分考虑和维护民众利益。不能设定一些不切实际的规定,把众多企业和老百姓置于违法的境地。
由于我国立法多以部门为主导起草,在生态环境法典编撰过程中,难免存在部门利益诉求。因此,必须限制部门通过立法扩张权力,防止对行政相对人、企业、个人权益造成不当影响,同时避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过多不合理管控。
比如,目前在实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两办文件限定仅在有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中才可以启动,而现状是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考核目标,很多赔偿几千块钱的小案子都启动了磋商,增加了基层部门的诸多管理成本,付出的成本大于收益。综合考虑案件办理过程中额外产生的污染(打印、交通、办公用电等所致),该机制在实际运行中是保护生态环境还是破坏生态环境都值得掂量。因此,立法中应对此类情形加以限制。
我们应该时刻警惕“制度和机构的异化”,机制和机构一旦产生,就会脱离创设的目的,仅仅为自身延续而实施一些不当行为。屠龙少年终成恶龙!比如中央部门各处室为了自身年底考核,不停往下发文要资料,争取将部门的工作任务纳入对地方的考核,仅为了自身部门利益,增加了社会负担。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时应考虑此类影响。
当然,我们还要对基层立法加以限制。目前争议颇多的秸秆禁燃制度,为啥被老百姓骂,主要原因是基层立法一刀切,不考虑实际情况以及社会负担,简单来个全域禁烧。这些都是本次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时应该反思和警醒的。
四、立法留有余地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具有较强稳定性,相较于单行法修订周期更长,但其刚性特征可能导致难以适应未来发展变化,若存在立法漏洞,则破坏更大。因此,在立法条款制定时应预留调整空间,既限制政府权力过度扩张,也为政府今后实施适度管理和政策微调提供可能。
比如,目前排污许可制度中明确产生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工业噪声的企业应强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可以明显看出此类要求是不切实际的拍脑袋条款。为避免此类条款所造成的“恶”的传播,是否在此类刚性条款下增加一个条款给相关主管部门一个修正的机会。比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可以对本条所规定的强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内容进行缩减。”
五、警惕立法中心主义影响
当前参与生态环境立法的人员主要包括高校教师、中央部委及研究机构专业人员,其思维易受自身生活环境、经济水平、所处区域等因素影响。立法过程中需警惕立法中心主义,充分考虑基层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换位思考;同时结合时代发展,评估法条在未来的适用性;还要关注区域差异,避免“一刀切” 立法,确保法律对不同主体、在不同时空的适用性。
简单举例,现在设定的处罚额是不是过高了?应该以谁的感受作为评判是否达到了惩戒效果,是否满足了过罚相当原则?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可能觉得100万不是啥大钱,对底层谋生的百姓10万元就是巨大的负担。过高的处罚额度,基层执法根本罚不下去,制度的落实更成了问题。
立法者要有悲悯之心,谨防法成为恶的源头。
六、突破现有制度标准框架限制
自2015 年起,我国开展了密集的环境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治理成效,但也付出了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此前高强度环境治理是基于当时严峻的环境形势,如2012 - 2013 年严重的雾霾问题引发社会对生态环境的高度关注与不满。
人在ICU病房采取的治疗方案,身体恢复健康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延续?继续该治疗方案对身体有益还是有害?环境污染异常严重时制定的制度和措施,是否有必要固定下来、持续下去?
在经济下行的当下,很多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但问题是:你感冒了,吃了白加黑后,还需不需要同时再吃泰诺、快克和999?这是生态环境领域管理者应该自省的。
当环境治理进入新阶段,我们不能被现有制度标准框架所束缚,需重新审视立法对社会经济的综合影响,探索更科学合理、兼顾环境效益与社会经济成本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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