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汇编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前  言

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推动企业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更是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围绕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构建了一系列创新且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也对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体系,推动安徽省地方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DB34/T5173—2025)有效落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聚焦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规不熟悉、操作易出错等实际问题,系统梳理并编印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汇编》,全面呈现现行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并结合近年来国家及省级帮扶指导中发现的典型、高频问题,以案为鉴、以例释法,为排污单位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提供参考。

第一部分 自行监测方案制定

一、基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排放口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可结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要求编制。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质量控制措施、整理、存档要求、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等。

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应保证完整性、规范性。

二、常见问题情形

1.监测点位、指标遗漏或不符合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要求。

问题描述1(监测点位遗漏):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是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但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缺少土壤及地下水等监测点位信息。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对进出口废水都有自行监测要求,但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进水口点位及指标。

问题描述2(不符合总则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明确排污单位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噪声点位。

问题描述3(监测指标遗漏):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经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要求,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悬浮物、大肠菌群等指标。经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要求,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水监测项目缺少石油类、苯、二甲苯、甲苯、乙苯等指标。

2.频次不符合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排放标准等要求。

问题描述4(频次错误类型一):安徽省地方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62-2023)要求,以煤或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企业应安装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仅开展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不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问题描述5(频次错误类型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明确排污单位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某家居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噪声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不满足技术指南要求。

3.执行标准及其限值遗漏或者不完整、不正确。

问题描述6(限值错误):《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51日实施,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以及自行监测方案中的限值未按照最新标准规定及时更新。

问题描述7(限值缺失):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其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废水中COD、氨氮、总磷、总氮和废气中硫化氢、氨等执行排放标准。

4.缺少监测分析方法,或监测分析方法选择错误。

问题描述8(方法已废止):某陶瓷制造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有组织颗粒物手工测定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实际颗粒物浓度低于20mg/m³,属于低浓度区间,该标准中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已被《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替代;其废水pH值的手工测定方法为《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1986),该方法相关内容已被《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替代。某制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环境空气监测恶臭监测方法选用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该标准中低浓度恶臭监测内容已被《环境空气和废气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2022)替代。

问题描述9(方法缺失、表述不准确):某制药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甲醇、丙酮、吡啶、正丁醇、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的检测方法仅写了为离子色谱法,未写对应的标准。首先,除吡啶外其他物质不适用离子色谱法,甲醇、正丁醇、乙酸乙酯适用于气相色谱法,丙酮、三氯甲烷、二氯甲烷适用于气相色谱法或气质联用法;其次,对应正确的检测方法应写明相应的标准,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3-1999)或《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2014)、《环境空气和废气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1219-2021)等方法。

问题描述10(方法选择错误):某陶瓷制造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的手工测定方法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该方法不适用于无组织废气监测,应采用的方法为《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某热电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组织氨气监测方法为《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69-1993),该方法不适用于无组织排放,应选用《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2009)。

5.缺少质控措施,或质控措施过于简单。

问题描述11(缺少质控):帮扶中发现,80%以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缺少质控措施,或者质控措施就是简单的一句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保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三、建议整改措施

1.对照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放标准以及自行监测相关技术指南、规范等要求,认真梳理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是否有遗漏、错误,监测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监测方法是否失效或不适用,是否有完整、规范的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如发现监测方案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及时变更自行监测方案并同步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

2.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中的示例,完整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确保方案内容不存在缺项、漏项。

3.当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变更监测方案并同步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1)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2)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3)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第二部分 自行监测的开展

一、基本要求

1.规范设置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废气监测点位应当符合《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要求。工作平台应当便于开展监测活动,保证监测人员安全。排污单位应在距排放口监测点位较近且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和监测点位信息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2.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以依法依规委托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

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应配备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的技术人员和足够数量、技术指标符合要求的监测仪器设备,应选择并建立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所选用的方法应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68-2020)的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应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定质量控制计划。自行

监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求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附录B的规定。

委托检(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应选择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测机构。委托方在选择机构时,可根据委托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能力范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等内容,对委托监测机构的资质和承担任务能力进行确认,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监测要求、委托经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需要分包自行监测项目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方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3.做好监测质量管理和监测报告及原始数据的台账资料保存。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数据应按《排污许可条例》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二、常见问题情形

(一)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

问题描述12(排放口或监测点无信息标志牌或信息标志牌存在错误):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锅炉废气口无信息标志牌。

问题描述13(监测平台设置不符合要求):某电工有限公司监测平台尺寸较小,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范采样或监测平台长度应≥2m,宽度应≥2m或不小于采样枪长度外延1m要求。所有排放口均不具备能够安全到达的监测梯架,拉丝车间和双零车间为直爬梯,其余为临时梯架,存在安全隐患。某化工公司人工扶梯和采样平台不符合HJ75-2017要求;人工扶梯宽度为60cm,不满足规范要求的90cm;采样平台没有独立手工仪器取电电源;有钢构框架,不方便皮托管等的定期拆卸维护保养。

问题描述14(监测断面不符合要求):某日化公司洗衣粉尾气排口采样口位置不满足技术规范中前四后二要求。液洗喷淋塔排放口手工采样孔设置不满足技术规范中前六后三要求,同时未设置可供正常采样的平台。

问题描述15(监测孔开设不符合要求):某陶瓷有限公司监测断面烟囱内径5m,平台上建有两个手工监测孔,均位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流速的连续监测系统(CMS)监测断面的上游,手工监测孔的位置与数量不满足HJ75-2017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397-2007)规范要求。

(二)实际监测与排污许可证及监测方案要求不一致。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检测方法等不一致。

问题描述16(监测项目未按方案开展):某陶瓷制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降雨期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每日开展雨水监测,实际未严格执行。同时,其废水总排口还缺少石油类、总氮、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钡的监测。

问题描述17(监测频次未按方案开展):某发电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汞及其化合物只测了3次,不符合其自行监测方案中规定的6次要求。

问题描述18(实际监测方法与方案不一致):某建材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中,有组织废气铅、镉、镍的检测方法与其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不一致。

(三)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时存在的问题。

问题描述19(采样及监测过程存在不规范):某铅蓄电池制造公司手工监测为企业自行开展,对其实验室现场检查发现,各项目分析在同一实验室,未有效隔离,天平缺少有效减震措施;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校准未确认;悬浮物缺少恒重记录,铅(Pb)缺少样品唯一性编号,缺少部分质控措施。

(四)在线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1.存在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或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

问题描述20(通过通N2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水泥有限公司20248233号线水泥窑尾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因故障停运,只投入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系统(SNCR)进行脱硝,导致4-8时期间NOx浓度出现数据多次超标后,运维人员于810左右到达站房查看超标数据后开始运维,并将正对工控机的视频调整至其他方向(全景视频无法查看历史记录,其他点位全景视频均可查)。经现场询问和同步查看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发现,企业在09:02-09:09出口NOX浓度出现超标后(110mg/m³),运维人员于9:11-10:21对分析仪通N2,期间在线监测氧气和氮氧化物数据均显示为零,同时企业将氨水流量从开始的2m³/h降至1.5m³/h,直到10:48运维结束后,恢复至1.9m³/h,但NOX浓度未再出现超标问题。历史数据显示,运维人员经常在污染物浓度超标后长时间对分析仪通N2,现场将该问题移交属地管理部门继续深入调查取证。

问题描述21(通过稀释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问题描述22(通过修改仪器系数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期间,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1.533修改为非正常值1.2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78%65%,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问题描述23(安装远程控制软件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某煤化有限公司焦炉热备烟囱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未上传国发平台,工控机内装有远程控制软件。该软件运行日志显示2024年以来存在多次操作日志;分析仪器监测数据通过工控机向数采仪转发数据,监测数据未与国发平台联网,工控机内安装有数据库操作软件,存在对数据进行操作的软件基础。

2.涉嫌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问题描述24(采样杆积尘堵塞严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35t锅炉烟气排放口(DA021)的颗粒物监测使用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组现场对颗粒物排放浓度开展手工监测,检测结果为12mg/m3,同时段在线数据为3mg/m3,绝对误差9m3,超过HJ75-2017中颗粒物10mg/m3<排放浓度≤20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mg/m3的要求。进一步检查发现,运维人员一直未对颗粒物采样杆进行清理,采样杆积尘堵塞严重,影响颗粒物采样,导致颗粒物数据失真,涉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问题描述25(探头无法兰固定,无法密闭,存在稀释采样气体风险):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气态污染物探头、湿度仪、粉尘仪探头均直接通过套管插入烟囱,无法兰固定,容易进入空气造成稀释,同时无法避免人为拔出探头稀释风险。某医疗用品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伴热采样管与采样头虚接,现场查看历史数据发现颗粒物折算浓度长期稳定在8mg/m3左右,现场对采样管与采样头连接处进行紧固后,颗粒浓度出现明显波动,涉嫌人为干扰颗粒物数据测量。

问题描述26(湿度仪故障,长时间未维修):核查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20248月至2025114日湿度长期稳定在1%左右,115日恢复正常(10%左右),工作组现场开展手工监测,湿度测量值在10%左右。现场询问运维人员,运维人员解释已经发现湿度仪故障,长时间未维修,且未采取手工监测等补救措施,湿度数据长期失真将导致污染物浓度失真,涉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问题描述27(采用软件算法,伪造等速跟踪功能):某水泥有限公司配置了一台粉尘仪,该粉尘仪采用软件算法,伪造等速跟踪功能,在采样风机停电或拔下采样风机气管的情况下,粉尘仪仍保持等速跟踪采样,并输出7mg/m3的粉尘浓度,颗粒物数据失真,涉嫌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

3.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规范。

问题描述28(日常运维未开展全系统校准):某钢铁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日常未对二氧化氮进行全系统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不符合HJ75-2017规范中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的要求。

问题描述29(未按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校准、校验):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H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开展校准、校验。现场检查发现,202434日至615日校验超90天,颗粒物CEMS、流速CMS、温度CMS、湿度CMS监测3组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监测6组数据,不满足HJ75-2017规范颗粒物CEMS、流速CMS、温度CMS、湿度CMS至少5组数据,气态污染物CEMS至少9组数据的要求。

4.调试验收报告(记录)涉嫌造假或调试验收不规范。

问题描述30(调试验收报告涉嫌造假):由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氮肥厂锅炉排口72小时调试报告中,颗粒物采样时间间隔仅为2分钟,无法完成滤筒更换和湿度测定,不符合逻辑,排污企业无法提供视频及手工监测原始记录凭条,涉嫌监测数据造假;另外,颗粒物浓度计算错误,(以2024311日第一次监测为例)2.1g÷1008L=2083mg/m³,远大于表中计算结果1.3mg/m³,涉嫌调试报告造假。

问题描述31(调试验收不规范):某股份有限公司72小时调试报告缺项,只对颗粒物、一氧化氮、氧含量零点和量程漂移进行调试,缺少准确度、速度场系数、颗粒物相关系数、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等检测项目。

5.站房建设、管路铺设等不符合要求。

问题描述32(无独立站房或站房面积不足):对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检查发现其缺少独立的车间排口监测站房。对某铝加工企业检查发现其监测站房面积不足,不符合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3;根据HJ75-2017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站房设单台机柜时面积至少为2.5×2.5m3,每增加一台机柜至少增加3m3】。

问题描述33(未配置标气或标气配备不足):某铜业有限公司二制酸脱硫为双氧水氧化法,但CEMS810日才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站房没有配置NO2标气,安装转换器后没有进行氮氧化物转换效率测试。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站房内仅配置二氧化硫、一氧化氮及氧含量的高浓度标气,不满足HJ75-2017规范要求配备高中低浓度三种标气。

问题描述34(采样管路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皮托管安装法兰向上倾斜,导致法兰和皮托管连接管路中积水严重。运维不规范,没有定期拆卸检查并清洁皮托管(HJ75-2017规定每6个月至少1次全面拆卸检查),导致其污堵严重,严重影响烟气流速监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题描述35(空调无来电自启、缺少温湿度计等设置):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站房空调无来电自启功能,无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功率不足8kW;排气扇被堵;窗户没有防盗功能,不符合HJ75-2017标准要求。对某羽绒加工企业检查发现,其监测站房内未配备温湿度计。

6.在线监测设备存在数据安全漏洞。

问题描述36(工控机上组态软件权限开放、存在监测数据恒值):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排口安装有一套全参数分析仪,该分析仪连接的工控机上组态软件未设置三级管理密码,可随意进入和修改函数,且不保存修改记录;某化工有限公司1#机组595:33企业启炉,期间,NOX上升至150mg/m3后数小时保持恒值。2号机组2215时、3254时启炉,期间NOX上升至150mg/m3后同样保持数小时恒值,检查CEMS、工控机与数采仪之间传输方式,发现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使用模拟信号传输,量程为150mg/m3,导致NOX由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最大数值为150mg/m3,达到最大值后保持恒值,上传平台数据失真。

问题描述37(分析仪内部校准系数、参数因子斜率和截距等可以随意修改):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排口安装了一套全参数分析仪,该分析仪性能开放,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所有参数因子设置斜率、截距;某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分析仪,存在校准系数设置功能,设有双重系数,可以通过含氧量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校准系数,如含氧量3%-18%时用系数0.1,含氧量<3%或>18%时用系数1,通过输入高级密码进入分析仪,即可实现通标气校准时使用正常系数,但实际测量时使用造假系数,如此无法通过标气测试发现设备异常。

7.比对监测开展不规范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

问题描述38(比对监测不规范):查看某电工有限公司比对监测报告发现,现场色谱仪分析周期为3分钟,比对报告中每组样品测量时间均为5分钟,采集样品不具备代表性(一般应为23倍分析周期);每两组样品之间时间连续,不符合采样流程。查看某建材有限公司比对监测报告及监测原始记录发现,采用《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测量二氧化硫,未同步测量一氧化碳,不符合HJ57-2017“8.5.1”要求,涉嫌出具不实二氧化硫监测数据。

问题描述39(比对监测涉嫌弄虚作假):经查阅某检测公司检测报告及对应的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发现,2024712日至714日,每日对氯化氢、二氧化硫污染物及烟气参数同步采样检测9组,每组采样时间20分钟,而氯化氢、二氧化硫烟气参数除2024712日第6组至第9组有相应的原始数据(机打小票),其余23组烟气参数均无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对应的2024713日采样原始记录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采样原始记录表中的第1组和第3“CO浓度数据存在人为涂改痕迹,涂改后的数据与对应的原始数据(机打小票)显示的数据不一致,且检测报告中2024713日检测结果载明的一氧化碳第5679组检测结果与对应的采样原始记录及原始数据不一致。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五)委托手工监测存在的问题。

1.采样及监测过程存在不规范情况。

问题描述40(采样点采样人员人数不合理):某化工企业2025327日某一排放口监控视频显示,现场监测时只有1名采样人员,不符合现场不得少于两名采样人员的要求。

问题描述41(采样个数、频次、方法等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公司20235月至20237月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焙烧废气排气筒排放的烟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期间仅对低浓度颗粒物采集一个样品,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公司202459日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4月自行监测报告中,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采样频次均为3次,不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要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及氟化物均采用恒流采样方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等速采样法。

问题描述42(采样监测时长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玻璃公司委托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中,非稳态噪声测量时间只有1min,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问题描述43(采样仪器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遵守监测规范,使用ZR-3922型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采集臭气,该仪器不符合HJ905-2017要求。

问题描述44(样品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分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无组织臭气采样时间为2024715日,配气时间为2024717日,超过了24小时时效,不符合HJ1262-2022要求。问题描述45(样品采集、保存、运输过程不规范):查询某材料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发现,样品为企业人员采集并通过快递方式送至实验室。经询问,企业负责采样的人员对废水采样方法、采样瓶清洗方法、样品保存运输等均不了解,送至实验室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和有效性。

问题描述46(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或不规范):某煤化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颗粒物称重记录不规范,只有平均结果值,缺少称量的环境条件和质控判定。某发电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提供的原始记录中颗粒物称量记录缺少前重称量时间,无法溯源;缺少第一次与第二次的称量时间,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恒重称量要求。某汽车公司委托的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原始打印小票上签名不符合要求,存在随意更换风险;原始记录表格多出空格,存在后期填写风险。

问题描述47(原始监测数据誊抄、计算错误):某检测公司在对某新型环保材料厂隧道窑焙烧烟气排放口(DA002)进行2023年第二季度废气比对检测时,因对原始数据誊抄、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检测报告多处数据存在错误,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问题描述48(质控信息缺失或不完整):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前后未测定零气和量程标气,不符合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不实监测数据。

问题描述49(被委托单位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并核对该公司资质能力项目发现,报告中的在线监测数据不在该公司能力范围内,属于超资质范围出具报告行为。

2.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形。

问题描述50(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2022531日,执法人员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检测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检测公司2022321日对某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一季度废气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监测日期为202233日、第一组监测时间为0050-01:34、第二组比对时间为01:35-02:19、第三组对比时间为02:20-03:04。执法人员通过调取202233日视频监控录像未发现上述时间段该检测公司人员进入采样检测平台进行采样监测。

问题描述51(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样品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样品未经分析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与样品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问题描述52(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采样部内有两台电脑和两台票据打印机,一台电脑内存有名称为烟尘Excel表格,使用连接的票据打印机打印该表格,能生成纸质版烟尘原始采样记录单,该名称为烟尘Excel表格内容可以编辑修改。另外该公司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实验分析室实验员利用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的浓度范围值,直接在图谱修改峰值对应标注的数据。

问题描述53(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中B20051504008B20051504001B20051504001pxB20051504009样品的阿特拉津项目采样时间为2020515日,原始记录中分析时间为2020519日。上述编号样品对应的阿特拉津项目的液相色谱电子图谱显示的采集时间为202042日。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记录不一致。

问题描述54(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2023年某监测报告检查发现,噪声原始记录中多个噪声数据与打印小票中相应时段数据不一致,噪声打印小票显示昼间结果的时间为2022328日,却出现在2023328日的原始记录中,涉嫌用1年前的打印小票伪造原始记录。某检测公司在2024925日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展的监测活动中,在监测人员未参加现场采样监测的情况下,采取事后补签的方式,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中采样人员签字。

问题描述55(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对某检测公司原始记录检查发现,2022112日,该公司未在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开展现场水质检测,通过实验室生成水质原始数据,并出具了编号为GST20221009-005的检测报告;2022112日,未在某现代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实际开展污泥检测,通过其它样品代替生成污泥原始数据,并出具了编号为GST20221009-006的检测报告。

问题描述56(擅自修改数据的):对某检测公司检查发现,202327日,该公司市场经理授意更改污泥含水率的原始记录,伪造监测数据,出具了监测报告。

问题描述57(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202487日,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执法检查线索,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某医院开展废水COD自动检测分析仪20246月份比对监测时,通过操作仪器取消超过误差范围的检测数据生成上传,且未将该超过误差范围的检测数据记入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

问题描述58(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2023324日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某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废气排放口DA001比对检测报告,未按原始检测数据记录烟气湿度、流速、温度、含氧量比对结果,且原始记录中烟气湿度比对不合格,存在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取舍并出具监测报告,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的情形。

(六)排污单位未按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问题描述59(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不满足五年要求):某煤化公司接受检查时间为2025年,只能提供20231225日之后的手工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数据,不满足排污单位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五年的要求。

问题描述60(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某玻璃制造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均未保存监测原始记录,接受检查时临时通知委托的某环境检测公司提供。

三、建议整改措施

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排污单位应依法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检测方法等具体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完整保存现场监测活动相关材料;排污单位自有监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求不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DB34/T5173—2025)附录B规定的,应委托给有资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对委托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要对委托监测机构的现场采样监测活动做好监督和记录。

2.规范监测点位设置。排污单位应科学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及标志牌,应保证监测点位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便于开展监测活动、监测平台能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测点位,可参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202711日起实施)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排放口监测点位和平台的改造。

3.加强监测设备管理。排污单位加强设备管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现场监测设备。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防控提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4214号)要求,对现场监测设备开展自查,升级或更换存在不当干预功能的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改动采样探头、监测设备和仪器参数等。排污单位委托运维公司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的,要对运维过程做好监督和记录,确保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4.安装视频监控。依法逐步在实施自动监测的废水、废气采样点位和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在实施手工监测的采样点位安装视频监控。

5.按要求保存记录。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数据应按《排污许可条例》要求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行监测的工况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现场监督记录等应一并保存。

6.选择优质的监测机构。鼓励排污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核实其是否具备与本单位需开展的自行监测项目所匹配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签署正式委托合同,详细规定服务内容及具体技术要求,尽量减少分包情况发生。

第三部分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一、基本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包括自行监测数据在内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二、常见问题情形

1.未按要求公开不监测原因。

问题描述61(未公开不监测原因):对某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帮扶时发现,其202312月因设备升级停产至检查时,期间未开展自行监测,但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不监测原因。

2.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或未公开。

问题描述62(公开不及时):对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发现,2024年一季度数据于2024911日才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填报公开,公开不及时。

问题描述63(未公开监测结果):对某建材公司监测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发现,截至2024926日,2024年上半年有组织废气监测信息未公开;2024年第一季度开展了无组织废气监测,至2024926日检查时仍未公开;2024年每季度噪声监测信息未公开。

3.信息公开存在不规范情形。

问题描述64(信息公开的点位、数据与实际点位、数据不匹配):某发电公司信息公开监测点位名称不规范,为英文显示;信息公开时间与实际监测时间不一致,无法一一对应。

问题描述65(公开信息填报错误或不规范):某玻璃制造企业信息公开颗粒物实测值填写为28.5mg/m3,折算值填写为1.08mg/m3,折算后浓度值填写错误。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检出项目监测数据填写不规范,直接填0,未按要求填写“<检出限,有组织污染源监测数据未按均值填报。

问题描述66(监测了多个点位但仅公开一个点位数据):对某电力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检查发现,截至2024924日,企业有组织废气仅公开了1个排口的监测信息,其余7个排口未公开监测信息。

问题描述67(挑选数据公开):某水泥公司在某排口总有机碳的监测结果里挑选3个数据中的最小值公开,其他2个数据及3个数据的均值均超标;在某号破碎机的监测数据中挑选1个浓度进行公开。

4.存在虚假公开监测信息情形。

问题描述68(未开展监测却公开了监测结果):对某玻璃制造企业检查时发现,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了20241220日的DA001玻璃熔窑排放口臭气浓度和氨的监测结果,但检查时该企业和接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均不能提供相应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三、建议整改措施

1.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等。

2.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监测结果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上如实上传公开,公开数据应当完整、准确。

3.对不开展监测的点位、指标或频次等情况,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标注不监测原因。

4.当遇到监测报告中ND**L)、<***等未检出的情形,可输入“<检出限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