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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