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标准为DB 31/44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为上海市地方标准
目 次 I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2
4 技术内容 2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