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如下:
——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
——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