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下列场所:
1 建筑面积小于500m2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歌舞厅、茶楼、保健中心、网吧、酒吧等);
2 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业设施;
3 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生产作坊
4 层数不大于三层的旅馆、招待所
5 饮食建筑的主、副食热加工间
6 居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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