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至9度地区的新建和扩建的下列电力设施的抗震设计:一、单机容量为12MW至600MW火力发电厂的电力设施;二、单机容量为10MW水力发电厂的有关电气设施;三、电压为110kV至500kV变电所的电力设施;四、电压为110kV至500kV送电线路杆塔及其基础;五、电力通信微波塔及其基础。
主要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地
第三章 地震作用
第四章 选址与总体布置
第五章 电气设施
第六章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建、构筑物
第七章 送电线路杆塔、微波塔及其基础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