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二)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三)因国家和省工程设计规范、取费标准等政策变化或者价格变化对概算影响较大的,在实施前提出申请;   
(四)因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变化,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发生变化,原建设方案需作设计变更的,在开工前提出申请。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凡涉及增加项目用地的,应提交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七)按规定调整概算所需的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报省级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