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市一个1700万的项目,招标历经半年时间,3次被质疑投诉,中标厂商换4家。
首次招标时间:2021年10月9日,中标供应商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16977400元。
2021年11月22日收到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1年11月3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质疑部分成立,总得分排名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作废无效。
2021年12月29日二次招标,2022年01月24日二次招标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总报价17280800元。
2022年02月22日:二次招标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显示:因质疑成立改变评审结果,根据《评委意见表》相关处理意见,原中标供应商金税信息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作废无效。中标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标总报价17100000元。
该案例中虽具体的投诉质疑事项暂未在公告中进行披露,但无疑给招投标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