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强条表达的问题。

答:部分与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是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表达的,但不是所有与设计相关的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更不是所有强条都需要在总说明中表达。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的相关性和设计总说明的编制深度要求予以表达。设计总说明中涉及施工方面的问题,不应判断为设计违反强条问题。若审查单位认为设计总说明需补充施工方面相关强制性规范的条文,可作为总说明的问题提出建议。由设计单位确认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具体问题举例解答:

1 通用规范实施后,较多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是否需要在设计图中明确?未说明是否违反了强条。

答:通规中与施工及验收相关内容根据工程情况在设计图中明确。如未说明,应不属于设计违反强条问题。

2 结构设计总说明是否必须声明“结构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施工过程应采取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3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代表性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验。”

4 设计文件是否必须声明“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答:2、3、4 问题的回答相同,不是必须声明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予以说明。5 结构总说明深度,有关材料要求和施工要求,是否可以不写?哪些可以精简?答: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对材料和施工的相关要求。应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进行说明,说明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说明内容还应满足现行法规文件如危大工程相关文件的要求。说明中与具体工程无关的内容应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