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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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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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1.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2.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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