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2003]857号”文《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总是的通知》、“川价费[2003]231号”、“川建招投标发[2003]298号”配套文件。我们承诺在此次投标中,如果我公司中标,认可贵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并自愿按照我们中标价,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取费标准上下浮20%计算我们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认可贵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并自愿按照本标段控制价,按川价发[2008]141号文下浮20%计算我们应支付的造成价咨询费用。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均不进入投标报价,中标人凭发票进入竣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