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们在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中,时常能见到施工方持有专项方案要求予以计价,业主方或审计单位不予认同的争议,那么专项方案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呢? 专项施工方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方案审批情况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经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作为结算的参考依据。 如果合同未约定专项方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但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已由建设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该方案可以作为证明施工措施、工艺或临时工程实施情况的证据材料,在结算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它能佐证某些措施费的合理性。 2. 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该条款通常有效。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写有“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或类似条款,该条款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有效。这意味着,仅凭施工方案本身,无法直接主张增加工程款。 然而,即使合同有此约定,承包方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费用,例如: 证明方案的实施导致了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并据此提交工程签证; 证明方案的变更属于设计变更或业主指令,从而触发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 3. 专项施工方案是竣工结算的法定编制依据之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包括: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等。 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专项施工方案”,但“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法定依据。在实践中,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已按程序报批并被批准,其内容(特别是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大型机械安拆、临时工程等)常被纳入结算审核的考量范围。 实务操作建议 1.确保方案获批: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书面审批,并保留完整的审批记录。 2.保留执行证据:施工过程中应留存与方案一致的影像资料、施工日志、检验报告等,证明方案已实际执行。 3.通过正规程序确认变更:如方案实施导致工程量或费用变化,应通过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正式文件,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直接依据。 4.以合同为准:结算时,始终以合同条款为最高准则。方案是证明“为何发生变更”或“为何产生额外费用”的有力佐证,而非独立的计价依据。 综上,专项方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且施工方实际按方案执行,可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尤其在涉及措施费、专项技术措施费用的核算时。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直接或唯一依据:结算的核心依据始终是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等文件。专项施工方案通常作为辅助性、佐证性材料。 2.合同约定具有最高优先级: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则该条款通常有效,方案本身不能直接用于主张费用增加。但若实际施工中因方案变更导致工程量或成本变化,仍可通过工程签证、洽商记录等程序申请调整结算。 3.审批与执行是关键:仅有方案文本而无审批签字,或未按方案实施,均难以作为有效结算依据。 即使有签字认可,其“含金量”通常低于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单等直接证明工程量变化的文件。审计方在审核时,更倾向于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而非施工方案本身。 综上,一份经过合法审批且被严格执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作为结算的辅助依据,但其效力依赖于合同约定和配套的工程变更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