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我们在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中,时常能见到施工方持有专项方案要求予以计价,业主方或审计单位不予认同的争议,那么专项方案能够作为结算依据呢?

专项施工方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方案审批情况及实际执行情况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经甲方、监理签字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作为结算的参考依据

如果合同未约定专项方案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但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已由建设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确认,该方案可以作为证明施工措施、工艺或临时工程实施情况的证据材料,在结算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合同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它能佐证某些措施费的合理性。

2. 合同明确约定“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该条款通常有效。

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写有“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或类似条款,该条款在法律上一般被认定为有效。这意味着,仅凭施工方案本身,无法直接主张增加工程款。

然而,即使合同有此约定,承包方仍可通过其他途径争取费用,例如:

证明方案的实施导致了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并据此提交工程签证;

证明方案的变更属于设计变更或业主指令,从而触发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

3. 专项施工方案是竣工结算的法定编制依据之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包括: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等。

 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专项施工方案”,但“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法定依据。在实践中,专项施工方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已按程序报批并被批准,其内容(特别是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大型机械安拆、临时工程等)常被纳入结算审核的考量范围。

实务操作建议

1.‌确保方案获批: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书面审批,并保留完整的审批记录。

2.‌保留执行证据:施工过程中应留存与方案一致的影像资料、施工日志、检验报告等,证明方案已实际执行。

3.‌通过正规程序确认变更:如方案实施导致工程量或费用变化,应通过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正式文件,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直接依据。

4.‌以合同为准:结算时,始终以合同条款为最高准则。方案是证明“为何发生变更”或“为何产生额外费用”的有力佐证,而非独立的计价依据。

      综上,专项方案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且施工方实际按方案执行,可作为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尤其在涉及措施费、专项技术措施费用的核算时。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直接或唯一依据结算的核心依据始终是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文件。专项施工方案通常作为辅助性、佐证性材料。

2.合同约定具有最高优先级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案不作为结算依据”,则该条款通常有效,方案本身不能直接用于主张费用增加。但若实际施工中因方案变更导致工程量或成本变化,仍可通过工程签证洽商记录等程序申请调整结算。

3.审批与执行是关键仅有方案文本而无审批签字,或未按方案实施,均难以作为有效结算依据。

即使有签字认可,其“含金量”通常低于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单等直接证明工程量变化的文件。审计方在审核时,更倾向于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而非施工方案本身。

综上,一份经过合法审批且被严格执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作为结算的辅助依据,但其效力依赖于合同约定和配套的工程变更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