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定遇到过这种情况,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你发现甲方给的清单量,比图纸量少了很多,那这时候,我们能按图结算吗?那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个事。

案例:某EPC总承包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在合同所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少于施工图纸实际所示工程量,在此情形下,能否突破固定总价约定,依据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并主张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先说结论:承包人原则上无权单方突破固定总价约定、依据施工图纸重新计量并主张按实结算工程价款。

EPC合同的本质特征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其计价基础通常不依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是以项目整体功能、技术标准及成果交付为目标。即便招标阶段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一旦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该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时的参考依据,而非最终结算的计量基准

EPC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是承包人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风险,合同价格原则上锁定。这种模式下,固定总价对应的范围是签约时双方的合意,包括发包人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承包人投标方案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而非仅以为限。

打个比方,就像你买了一份“固定套餐”的外卖,商家不会因为你实际吃的分量比菜单上标注的多一点或少一点,就随意调整价格,除非是你额外加了菜(对应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应依约定结算。EPC合同明确约定为固定总价包干,且未将清单工程量误差列为调价因素,那么结算时不能直接按施工图纸的实际工程量调整价款。

也就是说,EPC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应严格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即锁定为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对价,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调价机制。

当事人对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应优先依约执行;即便发生工程量变化,如无合同约定或法定调价事由,法院亦倾向于维持原合同价格的稳定性,以保障交易预期与契约严守。

需特别说明的是,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清单为合同组成部分”且“结算时按图纸据实调整”,则另当别论。但在未作此类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按图纸工程量调增价款,实质上是对合同风险分配机制的单方变更,缺乏合同依据。

当然,也存在可以调整的例外情况。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可因工程量差异调整价款,或者该工程量差异构成设计变更,那么承包人可以主张调整。

比如,发包人要求对项目功能进行重大调整,导致工程量发生实质性变化,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设计变更,承包人可据此申请价款调整。

综上,在EPC固定总价项目中,清单工程量少一般不能直接按图结算,除非存在合同约定的调价情形或设计变更。这种规则的背后,是EPC模式下风险与责任的清晰划分,承包人需通过专业的成本控制和设计整合能力来应对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发包人则通过固定总价获得价格的确定性。

以下是上述文章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变更情形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2条:价格清单所列数量仅为估算值,不得视为实际工作量,仅作变更与支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