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规定 基本法律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这确立了先验收,后结算的一般原则。 针对发包人违约的救济:为平衡双方利益,司法解释规定: 擅自使用视为合格:如果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工程,则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法律上会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但承包人仍需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拖延验收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如果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司法实践中会倾向于认为承包人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结算付款。 未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的风险 1. 法律合规风险 违反强制性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验收结算可能间接支持违规使用。 结算文件效力瑕疵:缺乏质量合格证明的结算文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无法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最终依据。 行政处罚风险:相关部门可对违规结算、违规使用行为处以罚款,影响项目备案与权属登记。 2. 合同履约风险 质量责任边界模糊:未验收结算可能导致后续质量问题责任难以界定,承包人可能被要求承担额外修复责任,发包人可能以质量问题拒付或扣减工程款。 违约责任争议: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过程结算成果失效风险: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可能导致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成果无法顺利转化为最终结算依据。 3. 财务与管理风险 资产入账障碍:未验收结算的工程无法办理竣工备案与权属登记,影响固定资产入账、抵押融资等后续经济活动。 资金损失风险: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后发现质量问题,可能面临难以追回款项的困境,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 。 审计监督风险:未验收结算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可能在审计中被认定为违规,要求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4. 司法实践风险 法院通常不支持未验收工程的全额竣工结算请求,除非满足 “擅自使用” 等法定例外条件,即使结算完成,若后续验收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需承担修复责任,发包人可就修复费用向承包人追偿。 实践建议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先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再办理竣工结算。 充分利用过程结算:施工期间规范办理过程结算,提前确认已完工程价款,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 停工/停建工程:对已完合格部分单独结算,未完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处理。 发包人擅自使用:及时固定使用证据,按合同约定主张结算权利,同时明确质量责任边界 合同条款完善:明确约定结算程序、验收标准、质量责任与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争议。 来源:工程百科 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