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调整合同内合同价款,一般无须重新招标,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即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非实质性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变更;但对于合同标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合同实质性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合同事前约定因客观原因导致工程设计重大变更等因素可以修改、变更合同的,才可以对合同内容作出与原内容不一致的变更。
实践中出现的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动,本质上不是变更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因为施工合同中,一般都已明确因设计变更或暂估工程量确认后的价款变更原则,合同单价和总价计算方法并没有变更,只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比如,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不能变动,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以最终核定增减后的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来确定合同结算价。而总价合同除合同中规定发生设计变更方可变动以外,一般不予变动。
当然,如招标项目重新进行规划导致项目规模、内容发生变化,是变更合同还是重新招标,还应从经济、管理以及承包人的资质等方面考虑。在实践中,如新增内容是单独可分割的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原合同,仅就新增部分进行招标。
如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承包人不具备承担调整后项目的资质或履约能力,则应终止原合同,由发包人给予原承包人补偿后再重新招标。
如果因规划调整取消原项目,重新立项,招标人应当协商解除合同、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并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