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法定资质是鉴定效力的 “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的合法性首先依赖主体合规,这是区别于普通造价咨询的核心特征:
- 双资质强制要求
鉴定机构需同时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行政部门核发,明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鉴定人需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且注册专业与鉴定项目匹配(如市政工程鉴定需对应市政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 风险警示:无资质或超范围鉴定(如仅具备建筑工程资质却鉴定市政项目)将直接导致结论无效,如(2017)豫 14 民终 3479 号案件中,法院因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驳回其意见。
- 回避制度刚性执行
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曾参与该项目造价咨询、亲属为涉案方)必须主动回避,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例如某鉴定人曾为施工方提供结算编制服务,未回避导致重新鉴定。
所有鉴定资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依据,这是司法证据规则的强制要求:
- 三类依据的合规性审查
| 依据类型 | 来源要求 | 质证要点 |
| 委托人移交资料 | 法院 / 仲裁机构提供(委托书、庭审笔录等) | 确认资料完整性(如是否包含全部合同补充协议) |
| 当事人提交证据 | 双方当事人提交(图纸、签证、结算书等) | 核查真实性(如签证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关联性(如变更文件是否对应争议项) |
| 鉴定人自备依据 | 法律规范、计价标准(如 GB/T51262-2017) | 确保时效性(如是否适用项目实施时的定额版本) |
- 典型错误:私自采纳一方当事人未质证的 “隐蔽工程记录”,或误用非项目所在地的计价标准(如用北京定额鉴定上海项目),均会导致结论被推翻。
- 合同优先原则的司法适用
鉴定需优先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执行(如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条款),仅在合同无效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及造价政策。这与 “三超” 现象中 “合同管理管控造价” 的逻辑一致,例如某项目因合同约定 “材料价差 ±5% 内不调整”,鉴定时直接否决施工方对 3% 价差的索赔主张。
司法鉴定必须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程序性瑕疵可能导致结论不被采信:
- 现场勘查的法定要求
涉及隐蔽工程、工程量争议时,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见证勘查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如某市政道路项目鉴定中,未通知业主参与现场实测,仅依据施工方单方数据核算工程量,法院最终不予采信。
-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边界
需精准区分两种救济途径,避免程序选择错误:
- 补充鉴定:适用于原鉴定存在 “材料遗漏、事项未明确” 等程序性瑕疵,由原鉴定人完善(如(2019)晋 07 民终 2631 号案件中,补充新笔迹样本后修正结论);
- 重新鉴定:仅针对 “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 等实质性缺陷,需更换机构重新鉴定(如原鉴定未回避、超范围执业)。
- 风险提示:仅以 “结论不利己方”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将驳回(如(2013)许民三终字第 450 号案件)。
鉴定必须严格限定在法院委托的争议范围内,不得超出或遗漏:
- “不告不理” 的司法原则
如法院仅委托 “竣工结算争议金额鉴定”,则不得涉及工程质量责任认定;委托 “变更签证造价鉴定”,则不得扩大至合同内工程量核算。例如某案件中,鉴定人超出委托范围评价 “设计方案合理性”,该部分意见被法院剔除。
- 争议焦点的精准回应
针对 “三超” 现象中的典型争议(如结算超预算的索赔、变更签证有效性),需逐项量化鉴定。例如某住宅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结算超预算 800 万元,鉴定需明确 “变更签证的合规性”“新增工程量的准确性”“索赔费用的合理性” 三个核心焦点,避免笼统计价。
鉴定需在造价专业与司法要求间找到平衡,避免技术与法律脱节:
- 争议事项的量化处理
对 “证据不足的工程量”,需按司法证据规则取舍:有书面证据(如签证、图纸)的优先采信;无直接证据的,可采用 “类比工程法”“市场询价法”,但需在报告中明确依据局限性。如某项目缺失部分装修工程图纸,鉴定参考同期同类型项目造价指标核算,同时注明 “误差可能在 ±5% 内”。
- 鉴定意见的严谨性表述
需使用 “确定性表述”(如 “经核算,变更工程造价为 120 万元”),避免 “大概”“可能” 等模糊词汇;对无法确认的事项,需明确 “因缺乏某某证据,暂不纳入鉴定范围”,而非主观臆断。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定义务,回应能力直接影响结论效力:
- 质证准备重点
需提前梳理 “鉴定依据来源、计价方法选择、争议项处理逻辑”,如针对 “定额套用争议”,需当庭出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条文及适用理由;针对 “材料价格认定”,需提交询价记录、市场行情报告。
- 法律与专业的融合表达
避免仅使用造价专业术语,需转化为司法易懂的逻辑,如解释 “综合单价下浮 5% 的依据” 时,需关联合同条款 “投标报价承诺” 及定额计价规则,而非单纯罗列计算过程。
- 资料缺失的应对
无竣工图纸、签证不全等情况下,不得拒绝鉴定,可采用 “现场勘查 + 同期资料佐证”(如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但需在报告中注明 “依据有限,结论仅供法庭参考”。
- 时效性把控
需在法院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延期需书面申请;计价依据需采用项目实施时的有效版本(如 2018 年项目不得适用 2023 年新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