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于2025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废止《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对《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作出修改 原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进行跟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投资项目和重点支出预算、结算、决算等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本次会议决定: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 对《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作出修改 原第三条规定 : 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 本次会议决定:删去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 原第七条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或者进度节点进行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合同用工人员工资。 本次会议决定: 删去第七条第三款“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2025年5月6日,湖南就规范财政评审工作向全省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征求函明确: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开展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结算和决算评审。 财政部门退出最高投标限价、结算和决算评审后,最高投标限价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 对原合同约定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项目单位组织签订补充协议,不得以未完成结算评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对2025年6月1日前已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应于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评审,对评审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的项目,办理退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