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招未招,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未进行招标而是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二是有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三是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实际以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如:有的工程将主体工程招标,而其附属工程采购其他方式采购等。

招标活动中,无论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以发布项目招标信息,来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从而扩大竞争范围,增加潜在竞争主体,招标人更有可能择优选取到条件更好、价格更低的单位来负责项目的实施,进而降低了工程造价,合理、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总投资。然而,在实际中,由于招标人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或不熟悉造成部分项目应招未招;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大,所牵涉的利益主体多,将工程肢解后可满足其多方需求;有的项目,因工期要求需先行施工,就将工程拆分至招标限额以下,规避招标,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使得工程提早施工;甚至,为能让意向单位承揽项目,通过改变招标方式,有意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综上行为,不仅排斥了原本有竞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而且将工程拆分成一个个项目后,不利于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进度的控制,也不利于招标人对项目统一管理与协调。

 

(二)投标人围标串标,扰乱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审计实践中发现,不同投标单位办理投标事宜的工作人员,均来源于同一单位,并非来源于所代表的投标单位;二是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混用,其文件中载明的人员信息,来源于同一单位;三是不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异常雷同,甚至明显出现相同的错误,清单报价重复率便高,或呈现规律性差异。

由于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私下串通多个投标单位为其“陪标”,在采取“综合评分法”时,“陪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编制得相对粗糙、有的甚至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等因素,以致这些“陪标”单位的综合得分与中标单位得分相比会普遍偏低,在评标中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使得表面上分值高的单位中标,把获取工程的过程看似合法化。此外,有些项目因赶工期先施工,为能补办有关手续,而组织多家单位“陪标”,实则“明标暗投”。

为了有效防止投标人的小手段,各位代理单位也是费尽心思,却始终没有良好的解决方案,其实针对这种事情,我们可以使用招标代理业务管理系统,系统从评标专家的角度入手,正面打击投标出现陪标情况,而且可以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将投标人买通专家的小心思扼杀在摇篮中。

串标、围标行为,一方面,“恶币驱逐良币”,对真正具备中标实力的投标人造成不公平待遇,破坏了招投标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也妨碍了招标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招投标实际上是把竞争机制引入交易的过程中,通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更有利于控制项目总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但围标、串标行为中的投标价格在非公平竞争的水平上,为了实现工程承包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会“哄抬标价”,以非法的方式挤兑其他投标人,无疑会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

 

(三)中标人违法转分包,隐藏施工质量及安全隐患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中标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发给不同的单位或个人,其中也包括母公司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情形;二是中标人未按照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在工程项目部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负责人,或者派驻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且不能合理解释提高证明,或者派驻现场管理人员中,与中标单位未订立劳务合同且无社保及养老保险关系的;三是一些单位以缴纳“管理费”的名义,实则承接中标单位全部工程。

而所谓的违法分包,主要表现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如:中标单位把承接的主体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等。

随着建筑企业整体规模的逐年增长,违法转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正是为了能够维持生存与发展,有些施工企业不断地扩大企业资质与规模,承揽更多的项目以谋取经济利益。然而,在项目“存量”过大的情况下,其自身的力量不足以胜任项目需求,便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从而收取其“管理费”,更有甚者,通过层层压价以获利。有些企业由于机构改革,改制滞后未能解决其下属职工的身份、待遇等问题,碍于维持社会稳定大局等多重考虑,将原有工程项目转包给下属单位或个人施工。然则,“实际”的施工人,其队伍质量参差不齐,且缺乏有效工程管理,将很大程度的影响工程质量,致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造成招标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并且转包、分包、挂靠等现象也滋长了腐败行为,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低价中标高价变更,影响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原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等情况等因素,都会导致后期的工程变更、签证工作量的增加,不利于招标人对工程总投资的控制,也不利于设计施工的整体性。

另一方面,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情况下,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承揽工程项目,有些单位刻意力压投标标价,以低价中标,再采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段,追加工程项目投资。这些投标单位之间的恶性竞争,也影响了项目招投标本应该带来的效益。此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工程成本价格,但为了盈利,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极有可能偷工减料,而造成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存在较为严重的工程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