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3.4.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评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3.4.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4.1.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但措施项目清单和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总价计价的规定计算。 4.1.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如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清单缺陷引起的价款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合同履行中不予调整;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说明是暂定数量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应按本标准单价计价的规定重新计量确定,并对相关清单项目的合同价格及合同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6.1.6采用单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分部分项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或异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清单项目或修正后(如有)的清单项目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相关价款及合同总价。 6.1.7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工程,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投标人对工程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招标人核实后作出修正的,投标人应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如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后(如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进行补充完善及报价,并对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无论投标人是否已提出疑问、异议或按已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做出补充完善及报价,除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外,合同价格不应因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8.2.2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8.2.3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