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都明确提出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尽管其划分口径并不统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12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 (二)可调价。 (三)成本加酬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 (二)固定单价。 (三)可调价格。

但是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中,从未提及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仅仅在“17计量与支付”中提出了“单价子目的计量”和“总价子目的计量”。试问:这是否代表着DBB模式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发展的一种趋势:不再明确区分该合同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是固定价合同还是可调价合同,而是趋向于向(至少允许)混合计价方法(“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发展?

具体理由阐述如下:对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其强调的重点在于工程量的风险(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之差)由谁来承担。对于一个承包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工程而言,总价合同的优势在于其清单工程量不必准确甚至可以没有工程量清单,而单价合同则涉及着单价的调整问题,要求清单工程量尽可能准确。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少出现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而一旦有了设计变更,那么承包范围必然相应变化。则对于总价合同就出现了变更的工程量如何支付价款的问题,此时价款确定的依据为工程价款变更三原则:

合同中已有使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为了避免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过于不合理而导致纠纷,对总价合同也便提出了工程量清单应尽可能准确的要求(和单价的要求一致)。这样,总价合同相较于单价合同的优势仅在于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合同价格不变,但是,只要在招标文件中包括工程量清单,那么根据上文分析,其清单表示的工程范围就应该和单价合同的没有区别,那么对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从理论上讲报价将是一样的。如果以上分析成立,那么总价合同的优势又体现在哪里呢?难道仅仅是将工程范围与尽可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部分纳入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范围?

对于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其强调的重点在于结算价差由谁来承担。其理论分界点是明确的。但在实务操作中,两者的界限很难区分,固定价合同中也存在着许多的可调因素。甚至在国际惯例中,根本没有可调价合同的存在。

如果上述分析全部成立,那么意味着在DBB模式中,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在操作上的分界点很模糊,有偏向于单价合同发展的趋势;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在操作上的分界点也很模糊,有偏向于固定价合同发展的趋势。这样,纯粹的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在实际中很难得到单一的应用。而使得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呈现出混合计价的特点:对于那些绝对不会发生变更的部分,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免去了计量的麻烦;对于那些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变更的部分,采用单价计量的方式;另外,合同中列出可调因素,可调因素影响的部分采取按实结算(“实”指合同中对应于可调因素的价款调整约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