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为不当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依照约定;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既指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也指不符合法律推定的质量要求,需注意数量不足一般不适用本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  

       (2)注意运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并了解各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

       ①修理,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承揽人应对工作物的瑕疵负责,并负修理义务;

       ②更换,其适用前提是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一般发生在买卖合同中,即以种类物为合同标的物的,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另行交付无质量瑕疵的物。

       ③重作,主要发生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加工承揽合同。

       ④退货,意味着解除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第95条关于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买方才可退货。

       ⑤如合同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一方又已领受货物的,可以请求违约方依据瑕疵的程度减少价金或报酬。  

       (3)符合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因卖方的加害给付既成立违约行为,又成立侵权行为,买方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为诉由,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质量违约是合同违约较大的一部分,它既可以给拥有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相关的关联损失,比如我们的建筑工程,标的物质量问题的需要退货、更换、修理等均需要造成时间上的浪费,这就会给安装此标的物的企业造成窝工或者工期上的损失,由此给建设单位提起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所以合同中关于合同质量违约是必须的条款,违约处理,违约行为等均需要说明清楚,不得有模棱两可的条款和说明,否则给索赔和被索赔的双方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