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投标人的资格
2.1.3.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为: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主项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不少于两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
(4)取得投标资格的省外施工单位在开标前须到**省建设厅办理投标登记手续(开标时仍未办理登记手续者,其投标资格无效)。
2.1.3.2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格文件: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含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原件。**省外的投标人应提供**省建设厅办理的投标登记证明或注册证明。
(2)近五年内完成或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规模、质量评定状况、获奖证书和业主反馈意见。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
(4)若投标人在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投标人应随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经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2.1.3.3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2.1.3.4若为联合体投标,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成员应分别提交2.1.3.2款规定的资料;
(2)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它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一份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4)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最低一方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