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
6.2资质范围和等级的标准:具有消防设计资格的建筑工程设计或建筑装饰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不具备消防设计资格者中标后须与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联营或分包。
6.3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可以通过联营或分包方式来获得全部专业技能。联合体成员之间分工相同的,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分工不同的,按各自业务许可范围核定资格。
6.4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6.5投标人在投标报名前取得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从业备案证明;
6.6信誉良好,投标人以往与本项目招标人无纠纷;
6.7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竞赛文件、已缴费、已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