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3.1 已对主体结构尺寸、柱子、墙面的垂直度、轴线、预埋件及预留孔、槽等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3.2 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临时供电线路及供水管线已敷设完成;
3.3 管道、设备等安装与调试应在建筑装修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施工前完成;
3.4 主体结构经验收合格并清理干净;
3.5 地铁车站内整体道床施工完毕;
3.6 地铁主体结构和道床已贯通测量,与装饰装修有关的水准点、轨通设计中线等有关资料己交装修施工单位;
3.7 车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批准并进行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