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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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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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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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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⑴建筑物的定位测量
1) 建筑物定位测量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规划测量的建筑物的坐标,(包括书面通知和现场坐标移交)坐标一般为三点以上,其中两点作为定位测量用,其余点作为校核用。
2) 所提供的坐标,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当坐标位于建筑内或施工过程可能会破坏时,应在单体定位后,引至安全地方固定好。
3) 建筑物定位测量时,以所提供的两个坐标进行测量定位,然后利用其余坐标反向测量校核;属座标有误时,应及时通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进一步证实;属放样本身轴线有误,应重新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