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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监理细则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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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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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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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监理细则7p
一、砌筑砂浆
(一)、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向监理提供的资料:
1、水泥出厂合格证,进场复试合格报告。
2、砂检测报告。
3、砂浆配合比单。
(二)、施工过程中监理检查:
1、砂浆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
4、砂浆拌合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5、砂浆稠度控制值:实心砖墙7~10cm;空心砖墙6~8cm。
6、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内和3小时使用完毕。
7、关于试块:
①砂浆标号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②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③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④同品种、同标号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fm,k;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fm,k。
⑤砂浆强度按单位工程内同品种、同标号砂浆为同一验收批。当单位工程同品种、同标号砂浆按取样规定,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fm,k,并进行砂浆强度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