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布放光缆时,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技术处理,并应采用具有自动控制牵引力性能的牵引机牵引,其牵引力应施加于加强芯上,并不得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性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布放光缆时,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光缆外径的20倍。
(2) 光缆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安装光缆接头护套。
(3) 直道光缆敷设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应由人工逐个人孔牵引。预先做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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