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
a)安全级电力系统的主要设计准则和设计措施,这些准则和措施能使安全级电力系统在适用的设计基准事件引起的条件下满足其功能要求;
b)安全级电力系统的试验和监测要求;
c)多机组核电厂共用的安全级电力系统的准则;
d)安全级电力系统的文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组和多机组核电厂的下列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级部分:
a)交流电力系统;
b)直流电力系统;
c)仪表和控制(I&C)用电力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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