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打围作业管理
2.1.1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
2. 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的建设工程,其围墙(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
3. 围挡可采用砖砌、组合式彩(塑)钢板、移动式基础彩钢板或经批准的硬质板材。
2.1.3市政、交通工程
1. 市政、交通工程宜采用组合式彩(塑)钢板围挡,当临非道路施工时,可采用隔离栅作为围挡。
2. 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3. 围墙(围挡)色调应采用灰色调,其主色系应采用统一标准
浅灰色(CD-002);立柱采用统一标准深灰色(CD-001);照明灯采用Φ250球型灯,灯罩为白色,光源为暖光源;围挡每幅中间应设置一处警示灯。
4. 具体搭设要求详见《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建设工程打围作业技术指南(试行)》。
5. 对于市政道路工程,在临非道路地段,在进入大门50m范围内应设置组合式彩(塑)钢板围挡或砖砌体固定围墙,其余地段必须封闭施工,可设置隔离栅对工地实施连续封闭。
6. 在与交通口交叉处,应按规定设置大门、出入口、冲洗设备等设施。
7. 隔离栅高度应大于1.8m,在隔离栅两侧每隔50m设置安全宣传警示标语
8.非重点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小于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经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批准后,其施工边界可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