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照明包括以下内容:

  1. 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
  2. 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
  3. 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4. 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
  5.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6.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7. 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