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预测绘是在房屋建成前,依据设计图纸进行的面积测算,是房地产项目进入预售、网签备案等环节的前置关键环节。这与之前提到的施工测量不同,属于房地产权属管理范畴。
- 房产面积预测绘工作内容应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数据采集、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房产平面图绘制、房产建筑面积测算等。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筑单体指标明细表、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规划总平面图);1 应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设计图,采集房产面积,生成房产面积数据和矢量图形文件;2 采集数据时,应对相关数据进行校核,校核不符时,应进行修正;3 图纸边长采集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时,需在计算成果的附记中记录或作详细说明;当个别小尺寸有明显错误的,可自行修正;
- 房产信息数据采集应主要包括确认建筑物名称、坐落、所在丘号、建筑结构、建筑层数、房屋用途、幢名幢号等,以及与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名称根据地名办批复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填写;2 建筑物坐落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坐落进行采集;3 房屋建筑结构根据有关部门审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相关内容进行采集,分类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 附录 A 表 A5 的规定;4 房屋用途、幢名幢号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填写;5 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包括产权人和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编码、联系方式等。其中,产权人名称、地址、企业编码等根据产权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采集;委托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由委托方提供。1 应表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权属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和楼梯、走道等部位以及幢号、户号、所在层次、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边长等;2 应把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所在幢号、幢名、户号、房屋结构、层数、所在层次、共有部位等标注在图框内;3 各要素的图式符号和各类注记应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2000的规定执行,文字注记应相对集中。
- 房产建筑面积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计算全部房产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 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1 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积。1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及分摊计算公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产权各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3 按相关房产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