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中,由于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交互影响,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监理工作的高效开展,也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构成了潜在威胁。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剖析水利工程监理中常见的 24 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1.1 4.1.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解析: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履行合同约定是最基本的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2.0.11、2.0.12、3.3.3、3.3.5 2.0.11 监理规划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实施某一专业工程或专业工作监理的操作性文件。 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3.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解析: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实施细则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和工作分工编制各自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附录A.2 附录A.2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12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 1 )监理实施细则文件清单。 2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工作计划。 解析:监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明确本工程项目拟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规划的落实。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附录B.2.1、2.2、2.3、2.4 附录B.2.1 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程主要指施工导(截)流工程、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支护工程、钻孔和灌浆工程、地基及基础处理工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及吹填工程、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预埋件埋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监测等。 附录B.2.2 专业工作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作主要指测量、地质、试验、检测(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施工图纸核查与签发、工程验收、计量支付、信息管理等工作,可根据专业工作特点单独编制。根据监理工作需要,也可增加有关专业工作的监理实施细则,如进度控制、变更、索赔等。 附录B.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其中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施工安全特点。 4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 5 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6 安全检查记录和报表格式。 附录B.2.4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各类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各自特点单独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检查、检测、验收的特点。 4 进场报验程序。 5 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的内容、技术标准、检验方法与要求。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进场检验内容和要求,检测项目、标准和检测要求,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数量和要求。 6 工程设备交货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7 检验资料和报告。 8 采用的表式清单。 解析:监理实施细则包含四个类别,分别为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作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每一类别又根据不同内容包括多个实施细则。实践中,每一工程项目都需要编制这4类监理实施细则,但每一类细则的数量和内容有所区别。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1.4 4.1.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解析:监理工作交底包含2方面内容,监理内部交底和向施工单位交底。其中监理内部交底是总监理工程师向本项目所有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团队成员的工作交底,旨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配职责,明确分工,熟悉文件,掌握依据,强调纪律和工作方法。向施工单位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主持,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各班组负责人等进行交底,旨在宣示监理程序,明确报验要求,建立共同渠道,强调管理重点等。监理交底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监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体现。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3 4.3 主要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4.3.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4.3.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4.3.5 会议制度。 4.3.6 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4.3.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4.3.8 监理报告制度。 4.3.9 工程验收制度。 解析: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一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至少应当建立上述工作制度,否则工作开展无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解析:监理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驻场时间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约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监理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3.1.3 3.1.3 监理机构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解析:关于人员配备,一方面要检查监理人员数量,另一方面要检查监理工程师专业,两方面必须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证上岗。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3.3.1 3.3.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解析:监理单位借用资质是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灾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持证上岗,人证合一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挂靠行为。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8 6.2.8 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 2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 3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 解析:监理单位负有主持交桩和审批联合测量成果的职责,施工测量施工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高度重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9 6.2.9 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2 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 3 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 解析:工艺性试验如配合比试验、碾压试验、焊接试验等,均应按照方案审批、成果确认和监督实施的程序执行。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进行审查。 解析:原则上,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都需要监理单位审核或审批,包括施工单位报送项目法人的内容,都应抄送监理机构。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7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 3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 解析:施工单位设备进场应当履行报验手续,监理单位一方面要审查设备型号、合格证等,另一方面也要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承诺投入施工设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5.1.4 5.1.4 施工单位应按SL/T 631.1~SL/T 631.8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不得使用。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3.3.5、3.3.7、6.2.6 3.3.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9 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 3.3.7 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核实施工测量成果报告。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 6.2.6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的,按6.2.14条4款处理。 解析: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或验收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定要避免未经检查或验收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或工程设备进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形式,复核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11 6.2.11 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解析:原则上,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中需要旁站监理的部位,监理过程中应按合同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3.0.7 3.0.7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接、移交使用。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1~631.4-2025)3.2.2、3.3.2 3.2.2 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h内组织验收,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在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表中填写检验记录和检验结论,签署验收意见。 3.3.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2 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h内组织验收。 解析:验收不及时的问题必然存在,所有工程项目都有,验收资料之后与工程实际施工进度。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5.1.8、5.1.9 5.1.8 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单元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5.1.9 单元工程验收应按SL/T 631.1~SL/T 631.8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SL/T631.1~631.4-2025)3.1.6 3.1.6 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现场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等形式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验记录,作为验收备查资料。 解析:新版631系列评定标准每一单元都明确了监理检查(工作)方式,并明确了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的比例,其中平行检验为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见证检验为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20% 。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2.1、6.8.5、附录D.1.2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6.8.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记。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 附录D.1.2 监理月报应全面反映当月的监理工作情况,编制周期与支付周期宜同步,在约定时间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解析:弄清楚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的关系。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15 6.2.15 监理单位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单位签字。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5.1.10 5.1.10 质量缺陷备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按下列情形处理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解析: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4.3.7 4.3.7 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解析:监理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审核时,需要就是否符合强制性条进行专门的表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5.1.5 5.1.5 对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其内容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确定。见证取样文件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解析:原则上,施工单位所有的取样活动都应由监理或法人见证。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6.2.14 6.2.14 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解析:平行检验涉及到具体的费用承担问题,除混凝土、土方外,其他原材料等的检测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5.2.4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和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 2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及时核查并签发。在施工图纸核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 3 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 4 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解析:监理单位图纸的核查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可以纳入到图纸会审工作中。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5.2.3 5.2.3 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解析:参加和主持设计交底是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有义务提醒发包人及时组织召开设计交底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