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建各方必须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符合相应管理职责的质量与安全制度体系。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要求到位;项目法人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进行考勤。 3、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工程项目划分方案报监督机构确认,在执行中如需对项目划分进行调整,请及时报备;主体工程开工初期,项目法人应将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标准报监督机构确认;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年度度汛预案、法人验收计划等要及时制定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4、参建各方要认真梳理项目涉及的质量与安全方面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并遵照执行;施工现场应有相关规范、评定标准、质量评定填表说明等。 5、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要委托有相应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用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等进行质量检测,并要求有出厂合格证;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要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同时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的检测项目、内容、数量、频率要满足相关规范、设计、合同要求,并且施工单位要做好进场及使用台账、检测台账、检测不合格台账。 6、对于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联检,并拍摄影像资料;基础开挖联检,地勘人员必须到现场参加联检和做好地质编录,并在联检表上签字确认。 7、工程完工后需要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同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拍摄影像资料。 8、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备案(含拍摄影像资料),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并及时报监督机构备案;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项目总监审批后,施工单位方能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 9、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的核备(定),按照《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核备(定)工作规定》,项目法人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完成评定的重要隐蔽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督机构核备。 10、对于灌浆工程、隧洞工程等,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专项施工方案、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试验、施工设备等情况报监理机构审核;监理机构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将批复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 11、质量评定表、三检表、联检表等表格统一使用水利部规定的表格并执行相应的填写规范,对没有的表格要在项目开工前及时制定并在使用前报监督机构备案。 12、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有针对性地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且要含有强制性条文方面相关要求,有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13、监理单位必须按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实施巡回监理、旁站监理、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等开展监理(平行检测单位不得与施工检测单位相同),并做好检测台账及检测不合格台账。 14、监理单位应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工程(含单位、分部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发现未满足开工条件或擅自开工的应立即指正;对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不合格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运离工程或做出相应处理。 15、总监理工程师(经项目法人授权)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等,要严格履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其他相应的职责。 16、项目法人对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工作负总责,收到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后,按如下工作程序进行整改: ①项目法人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整改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②责任单位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法人; ③项目法人收到相关责任单位的报告后,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整改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整改报告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测、试验、测量、观测和影像资料等)。 17、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联检请于联检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相关的法人验收请于验收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相关的政府验收申请报告必须上报验收组织单位同时抄报监督机构。 18、本交底未详之处按照国家、水利部、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